江苏一男子,为了维持婚外情,长期服用“药物”。一次,和情人在湖边发生完关系后,顿

百青哥 2024-04-05 10:10:06

江苏一男子,为了维持婚外情,长期服用“药物”。一次,和情人在湖边发生完关系后,顿感头痛,直接倒下。情人对他进行人工呼吸救助,男子仍然没醒。情人害怕了,直接逃跑。男子妻子发现后,将情人告上法院,要求她赔偿109万。一审判决情人只需赔偿13万。可情人不服一审判决,决定上诉,二审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广东家律师)

王萍着急忙慌的跑回家,坐立不安,喝口水都能把自己呛着。

事情发展到这一地步,她也不准备要脸了,赶紧跑去找侄子王伟,将她那段“桃花”事儿,告诉了侄子。

整个故事难以启齿,却也跌宕起伏。

王萍是安徽人,54岁,在沈镇安家附近的一个超市里打工,主要负责粮油和副食区域。

沈镇安的妻子刘美玲身体不太好,经常深入俭出,所以家里的采买一直有沈镇安负责。

所以,一来二去的,沈镇安和王萍就认识了。

一开始,两人就只是柴米油盐的买卖关系,慢慢的熟悉后,两人就加了微信,偶尔互诉衷肠。

沈镇安年纪不算特别大,六十来岁,身体还算健康,可妻子身体不好。

和王萍认识后,沈镇安就动了其他心思,动不动就去超市采买米面油,家里的油都囤了近10桶,米也富余了七八袋。

刘美玲觉得很奇怪,沈镇安却说:超市搞活动,便宜,这样也是变相的省钱。

刘美玲也就没再追问。

在王萍看来,沈镇安这么照顾她的生意,肯定是对她有想法,于是也就大胆起来了。

两人互相试探后,都明白了对方的心意。

于是,两人相约在湖边散心,然后顺理成章的在草丛中发生了关系。

有了第一次后,就有第二次、第三次……

之后的每一次,都是沈镇安约王萍,而且约的很频繁。

一次,两人在酒店开房,完事儿后,王萍觉得很奇怪,毕竟沈镇安已经65岁了,怎么可能精力如此旺盛。

她问:你是不是吃药了?可不敢经常吃,对身体不好。

他答:没有,绝对没有,我就是精力比较旺盛。

王萍听完,也就不再追问。

两人刚开完房没两天,沈镇安又约她,这次两人约的是河边儿。

如往常一样,沈镇安借口出去买东西,然后骑着电动车去接王萍,路上王萍还叮嘱他这次多带点纸板子,上次太膈了。

然而,王萍根本想不到,两人完事儿后,沈镇安穿好衣服后,直喊头疼,王萍说去医院看看,可还没等她说完,沈镇安便一头栽倒在地,没有起来。

王萍见状,赶紧给沈镇安做人工呼吸,可他还是没有醒过来。

王萍怕了,索性一个人逃跑了,把沈镇安扔在了小丛林里。

回家没一会儿,王萍又因担心跑去了小丛林,看到沈镇安还躺在那儿,一动不动。

于是,她这才放下脸,将事情原委告诉了侄子,王伟。

王伟被王萍带到了小丛林,发现沈镇安已经没了呼吸,于是赶紧报警。

刘美玲得知此事后,对沈镇安又恨又怜惜,好好一个人就这么没了。

于是刘美玲将王萍告上法院,要求她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095915元。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我们该如何认定此事?

1、刘美玲认为,王萍是以获得利益和沈镇安交往的,而且事发当时地,离医院也就200多米,王萍没有及时送沈镇安去医院,所以,她要对沈镇安的死亡负主要责任。

《民法典》第1181条规定: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王萍辩称,她和沈镇安之间没有钱色交易,沈镇安就是平时在她那儿采买一些米面油,照顾她的生意而已。

2、一审法院审理中,首先调查了王萍和沈镇安之间的银行流水记录,两人之间确实不存在金钱往来。

其次,王萍在沈镇安倒下后,给他做了人工呼吸,做了急救措施无效后,并未及时送沈镇安去医院,未完成救助义务。

最后,沈镇安在明知道自己有高血压心脏病的情况下,经常服用“药物”,且隐瞒事实,自身存在重大错误,所以自己应承担主要责任。

《民法典》第18条规定: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沈镇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道自己有高血压和心脏病的同时,经常性服用“药物”,所以他要对自己的死亡负主要责任。

一审判决,王萍应按照15%比例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31406.1元。

3、王萍对此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她坚持认为,沈镇安的死跟她没关系。

《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裁决正确、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事告诉我们,乐不可极,极乐成哀;欲不可纵,纵欲成灾。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看法,欢迎评论区留言!

0 阅读:6
百青哥

百青哥

谢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