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邯郸,一名中学生被两名同学往嘴里灌开水。这名学生的面部和胸部轻度烫伤,经过住院治疗,已经出院了。而两名加害者不用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只被学校加强教育。
(案例来源:潮新闻)
3月27日晚,七年级的学生刘某某与受害者赵某某打闹,刘某某叫上同学郝某某,将开水灌进赵某某的嘴上。
赵某某的嘴上有很多水泡,后来送去医院救治。经过医生的诊断,赵某某的脸部和胸部轻度烫伤。
赵某某经过住院治疗,在4月5日已经治愈出院了,整整住了9天。
从教育局的通报来看,刘某某和郝某某并没有受到什么严重的处罚,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学校只是对他们进行了批评教育。
因为从通报中来看,对这两名加害者进行处理的只是学校,公安机关并没有对他们进行处罚。那为什么会这样呢?
从法律上应当如何看待这件事情呢?
1、刘某某和郝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刘某某和郝某某将开水灌进同学赵某某的嘴上,导致赵某某的脸部和胸部轻度烫伤,已经达到了轻伤以上,刘某某和郝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如果两人已经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那么会追究他们两人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可是他们就读于七年级,肯定没有满14周岁,或者说肯定没有满16周岁,他们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所以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2、刘某某和郝某某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刘某某和郝某某两人就读于七年级,如果他们的年龄不满12周岁,那么他们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他们两人的年龄在12~14周岁,那么除非他们犯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经最高检追诉,可以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如果他们的年龄在14~16周岁,他们犯了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那么就要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现在受害者赵某某虽然达到了轻伤以上,但经过9天的住院治疗已经痊愈,赵某某达不到重伤以上,那么作为加害者刘某某和郝某某年龄未满16周岁,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这也就是说为什么公安机关没有对加害者刘某某和郝某某进行处理,只是学校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的原因。
虽然刘某某和郝某某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作为他们的法定监护人,他们的父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受害者赵某某的父母可以向加害者的父母索赔。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刘某某和郝某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将开水灌进同学赵某某的嘴上,他们构成了侵权,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是他们是未成年人,没有经济基础,受害者赵某某的父母,可以向刘某某和郝某某的父母索赔。
要说刘某某和郝某某怎么这么歹毒呢?竟然将开水灌进赵某某的嘴里,这不是要毁孩子的一辈子吗?
而且由于刘某某和郝某某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他们两人几乎不会受到什么处罚,只需要他们的父母赔点钱。而受害者赵某某却要用一生来治愈伤痛。
对此您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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