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丧偶后再婚,和二婚妻子生活了27年,谁知,夫妻俩感情不和,总是争吵,男子害怕妻子离婚分走财产,就把价值100万的房产,60%给了前妻女儿,40%留给了自己,不料,这一操作,被二婚妻子发现,妻子一怒之下,将他告上法院,法院的判决让她哭了。
(案例来源:上海高院)
林慧和往常一样,忙碌着准备晚餐。
赵志豪坐在餐桌旁,无聊的看着新闻,林慧以为他最近工作压力大,想用一顿晚餐来缓解他的情绪。
林慧端上精心烹制的菜肴,赵志豪尝了一口菜,便放下筷子:“你咋做的饭?菜这么咸!”
林慧明明自己尝过,不甜不咸,赵志豪这是无理取闹!林慧忍无可忍,心中的委屈一下涌了上来。
“不吃拉倒!不吃饿死!”
赵志豪顿时被吓了一跳,在他印象中,林慧从来都是逆来顺受,从不和自己争吵。
他站起身来,怒气冲冲:“你以为我愿意吃你的饭?你要是不做,我们就别过了!”
林慧的眼泪夺眶而出,她和赵志豪过了27年,对他百般迁就,没想到赵志豪会说出这样绝情的话来。
27年前,俩人刚认识不久,赵志豪对自己千般呵护,万般爱意,自己才决定嫁给他,做他女儿的后妈。
原来,赵志豪前妻早亡,他独自带着15岁的女儿,又是当爹,又是当娘。
林慧离婚无子,赵志豪对她一见钟情。林慧被他的热烈追求打动,以为遇见了真爱,毅然同意嫁给了他,给15岁的赵小雅,当起了后妈。
林慧对待女儿,视如己出,亲力亲为,虽然是二婚夫妻,一家人相亲相爱,无比甜蜜。
然而,当初有多甜蜜,后面就有多痛苦,林慧发现,随着时间的推移,赵志豪对她的态度慢慢冷淡。
他不再像最初那样对她充满爱意,他的脾气开始暴躁,挑剔,那个关心她、呵护她的赵志豪,好似换了个灵魂,开始对她处处挑剔。
林慧心里明白,赵志豪始终没有忘记前妻,他总是把自己拿来和前妻比较。
林慧的情绪渐渐压抑,她渴望的爱情终成泡影,她又不甘心,大好的年华已经投入在这个家里。
转眼27年过去,俩人已经步入老年,自己的隐忍却没有换来赵志豪的半分感激。
今天的晚餐,成了一根导火索,把林慧多年的压抑不满,点燃了出来。
“离婚就离婚!”林慧咬牙切齿,她决定不再忍受,她要为自己争取该有的尊严。
27年的婚姻,曾经的爱,全部都化为泡影。
最终,俩人决定,放过彼此,结束这段痛苦的婚姻。
谁知,在离婚的过程中,林慧发现赵志豪早就做好了准备。
他们婚后第三年,赵志豪买下了单位所分的福利房,产权写在了赵志豪名下,如今这套房子,已经价值100万。
赵志豪把房产的60%给了女儿赵小雅,40%的产权留在了赵志豪的名下。
这样一来,一旦俩人离婚,林慧就分不到多少财产,赵志豪早就打好了算盘。
林慧感到一阵恶心,自己这些年来的付出和牺牲都白白浪费,父女俩合起伙来,算计了自己,自己竟然多年来被蒙在鼓里。
林慧再也无法平静,她一纸诉状把赵志豪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赵志豪的变更登记行为无效。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1、林慧指出,房子是自己和赵志豪婚后所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赵志豪无权变更处置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
一方在不经另一方的允许下,无权处置。所以,变更房产无效。
2、赵志豪对林慧的话嗤之以鼻,他认为,这套房子,是自己单位的福利房,当初前妻在世时,单位就分给了自己,这房子和林慧没有任何关系。
《民法典》第1063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赵志豪认为,这套房子不但是自己婚前分的,就是后来购买房子产权的钱,也是自己的工资。
这房子他想给谁就给谁,林慧无权过问。
3、一审中,法院经过调查,支持林慧的主张,宣判赵志豪变更房产的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为夫妻共同财产。
房子虽然是之前单位所分,但是产权是在俩人婚后购买。
赵志豪婚后购买产权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这套房子也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法院宣判,赵志豪私自变更产权无效,女儿赵小雅没有产权份额。
谁知一审判决下来,赵志豪表示不服,他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再次进行了调解,最终,林慧获得了35%房产份额,赵志豪65%房产份额。
法院判决俩人离婚,赵志豪将35%的份额,折价付给林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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