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一名男子报考南京大学的粒子物理与原子核物理研究生,初试和复试的总成绩为

一场军场梦 2024-04-05 15:12:09

江苏南京,一名男子报考南京大学的粒子物理与原子核物理研究生,初试和复试的总成绩为506.78分,位于第一名,却没有大学被录取。原来该男子本科就读于东南大学,曾经在学校宿舍虐杀猫,并且上传视频。当时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现在男子在公示时间,被多人举报,最后因为道德品质不过关,没有被南京大学录取。要说真的是咎由自取了!

(案例来源:潇湘晨报)

男子徐某某本科就读于东南大学土木工程专业,后来报考了南京大学粒子物理与原子核物理专业的研究生。

要说徐某某非常的优秀,在初试和复试当中脱颖而出,总成绩为506.78分,位于该专业的第一名。

徐某某本以为考上该专业的研究生,是十拿九稳,不料事情却出现了反转,他被人举报了。

好多人实名举报,徐某某曾经在就读于本科期间,有过虐杀猫的恶劣行为。

而且徐某某还将视频上传网络,当时公安机关曾经对徐某某批评教育过,徐某某还写下了保证书。

该来的迟早要来,该还的也迟早要还。徐某某的过往在他即将被南京大学录取为研究生时,被人举报了。

互联网皆有痕迹,徐某某虐杀猫的恶劣行径有视频为证,徐某某抵赖不了。

南京大学最后以徐某某的思想品德不过关为由,尽管他专业成绩第一,依然判定其复试不合格,不录取徐某某。

这下徐某某可能要哭了,因为他不能读研究生了,不能继续深造了。

有的网友说,徐某某真是活该,就算他成绩再好,但道德素质低下,心理变态,也不能录取他。

而有的网友却说,谁能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应该给徐某某一个改过重新的机会,毕竟他跨专业考试依然能够得第一,说明他是一个难得的人才。

那么从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件事情呢?

1、徐某某在学校宿舍虐杀猫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徐某某将猫虐杀,是一件很残忍的事情,就算不会触犯刑法,不会被处罚,但也违背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违背了公序良俗。

可以接受杀猫,但绝不允许虐杀,这是做人的基本道德和底线。

作为大学生的徐某某,竟然无视做人的道德底线,实在是品德不过关,道德素质低下。

2、如果徐某某虐杀的是他人的猫,那就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如果爆料人所说属实,徐某某当初在学校虐杀的猫是他室友养的,那么徐某某属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因为猫是他室友的财物。

如果这只猫价值达到5000元以上,就要追究徐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事责任。

从报道中我们可以猜测,这只猫价值肯定不足5000元的,所以没有追究徐某某的刑事责任。

但是对于徐某某的故意虐杀他人的猫的这种行为,属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需要对其进行拘留的。

只不过当时可能考虑到徐某某是大学生,他又主动认错,所以就对其网开一面。

可是报应终究还是来了,这不,复试的时候被人举报了,徐某某落榜了。

3、南京大学不录取专业成绩第一名的徐某某,合法吗?

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硕士研究生招生应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尽管徐某某专业成绩第一,但是他思想品德不过关,南京大学根据宁缺毋滥的原则,决定不录取徐某某是有依据的。

硕士研究生不仅仅要成绩好,更要道德素质高,徐某某在道德素质上,显然是不合格的,所以南京大学的做法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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