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52岁富婆单身多年,这天,她在闺蜜的怂恿下,跟一个27岁的男公关有了肌肤之亲。事后,富婆爱上男公关。果断让对方辞职,将其包养在别墅,短短半年,富婆在小男友身上花了89万。岂料,当富婆知小男友已婚,勃然大怒,一纸诉状将男子告上法院,要求他还钱。结果令富婆意想不到
(案例来源:小强热线)
看见你跟别的女人在一起,我的心就好痛! 你辞职好不好? 半年前,52岁的周兰依偎在小男友(胡俊浩)的怀里,娇滴滴地说出了这么一番话。
那时的她宛若一个情窦初开的少女,语气里的酸味弥漫了整个房间。
可胡俊浩却显得有些为难:“周姐,你也知道,我之所以出来做这一行,其实也是迫不得已。其实你是知道的,我心里就只有你。”
周兰顿时心花怒放,有一种受宠若惊的感觉。
胡俊浩假意拒绝包养 ,可没过几天他就辞去了工作。随后,周兰便在外面租了一套别墅,正式跟胡俊浩生活在一起。
那段时间,周兰每天容光焕发,走路都自带风。为了讨小男友欢心,周兰出手阔绰,不仅给胡俊浩买名牌衣物,还送车,零花钱管够。
胡俊浩起初对这样的生活,感到很知足。毕竟自己仅凭一张脸,就能过上“有钱人”的生活,这是多少普通人可望而可不及的目标。
可渐渐地胡俊浩发现,周兰是一个占有欲非常强的女人。每次听见他跟女人打电话,周兰就会发飙,总是一副盛气凌人的样子。
一开始周兰生气,胡俊浩还嬉皮笑脸服软,次数多了,胡俊浩连自己都瞧不起自己。但看在钱的份上,他还是选择了忍辱负重。
可偏偏这天,胡俊浩悄悄给老家的妻子发信息时,被周兰撞见。 按说两人就是各取所需,周兰理应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才对。
可周兰却深受打击,顿时有一种被欺骗,被玩弄的感觉。因为她一直以为,胡俊浩就是一个小鲜肉,根本不知道,他已经结婚,而且还有一个3岁的孩子。
周兰掐指一算,连自己都吓了一跳,这半年来,她居然在胡俊浩身上花掉了89万。周兰痛斥胡俊浩就是一个骗子,当即翻脸要求他还钱。
胡俊浩据理力争:你还想白嫖呀?我都陪了你半年,花出去的钱岂有要回来的道理,再说,这都是你自愿的。
那么当初两人又究竟是怎么认识的呢?
周兰是个女强人,丈夫因病去世以后,她一直郁郁寡欢。这天,闺蜜带她去TKV玩耍,期间她们叫了一群男公关作陪。
周兰一眼相中高大威猛的胡俊浩,闺蜜心领神会。将两人撮合在一起,当晚,他们就进行了一番深入交流。
从那以后,周兰疯狂迷恋上胡俊浩,频繁光顾胡俊浩的生意。每次见他在别的女人面前“卖弄风情”,周兰就醋意大发,这也就有了开头的那一幕。
现如今两人为了钱的事,彻底撕破脸,周兰一怒之下将胡俊浩起诉到法院。
1:周兰觉得,胡俊浩故意隐瞒结婚的事实,欺骗她的感情。还说是真心喜欢她,所以她才会在两人交往期间,对胡俊浩毫无保留。
如果早知道,胡俊浩已经结婚有孩子,自己是绝对不可能,在他身上花那么多钱。她是在上当受骗的情况下,才赠送了89万的财物给他,因此必须要返回。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如果赠与合同中,财产发生转移已经发生后,一般来说是不可撤销的。
回到本案中,周兰赠给胡俊浩的财物和钱,已经转移了所有权,因此没有特殊情况,是不能撤销赠与。
但周兰如果能够证明,她的那些支出是基于误解或者是欺骗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赠与。
2:胡俊浩觉得很委屈,声称周兰其实早就知道他已经结婚,他并没有欺瞒过对方,而现在周兰之所以闹这么一出,就是因为自己想分手,周兰不同意。出于报复,她才提出这样奇葩的要求。
在胡俊浩看来,自己陪了周兰半年,两人是各取所需,相互之间经济往来是你情我愿。他并没有欺骗过周兰的感情。
所以,他觉得自己很无辜。
《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谁主张,谁举证。周兰口口声声说自己被骗了,要想让法官采纳她的说法,周兰就得提供有力的证据,如果她不能提供,就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应当对自己主张的事实举证,不能举证的 一方当事人承担主张的事实不能成立的后果甚至败诉结果。
周兰不能举证,难道这些钱就这样打了水漂吗?
3:法院是这样判决的
胡俊浩作为已婚人士,跟她人保持不正当关系,把感情当成买卖,获取财物。这种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
法院认为,周兰无法提供胡俊浩诈骗的证据,而她所赠与给胡俊浩的财物皆是自愿,因此不能强行要求对方退回。
但调查,这89万里面其中有7万,胡俊浩是属于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987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胡俊浩返回不当得利7万元给周兰,驳回周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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