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某地,一男子突然收到车辆异常的信息,他打开一看,信息显示:“由于外力产生震动,可能存在异常”。男子很困惑,有人在偷我的车吗?于是匆匆忙忙地前往查看,万万没想到,竟然看到妻子与教练在车内约会! 网传消息显示,这位教练并不是健身教练,而是平衡车教练,据说是女子为了孩子学平衡车,找的一位教练,可谁曾想的,孩子还没学会平衡车,她就已经和教练王八看绿豆,对上眼了。 事发这天晚上,两人在车内发生一些密切交流,引发车辆预设的“异常震动”警报,男子手机收到车辆异常信息后,跟着定位找到现场,目睹了他无法接受的一幕。 视频显示,女子慌忙地整理衣服,男子气愤之下,骂了女子几声,因为理亏,女子不敢吭声,但见男子拿出手机拍摄后,教练急了,呵斥男子不要拍! 男子正在气头上,怎么会听他的呢?继续拍摄,当男子表示,要把这视频发朋友圈,让大家看看她都做了什么事情后,女子慌了,她恳求丈夫不要发到朋友圈。 1、这件事情过后,两人估计很难再回归家庭了吧? 当然,如果男子为了孩子,最终选择了原谅,也不是不可能,但心里的芥蒂,估计会留一辈子,最好的办法,还是早点到民政局离婚,重新开始。 2、一说到出轨,很多网友都表示,出轨一方应该净身出户。 如果出轨的一方,自愿净身出户,根据权利可以放弃的原则,双方只要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出轨一方的财产归无过错方,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自然有效。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但最终没有协议离婚,而是到法院起诉,那么离婚协议中的内容,无法产生约束力。 因为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简而言之,离婚协议是申请离婚登记的附件,离婚协议的生效条件是,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3、虽然法律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忠实的义务,但因本条是倡导性条款,几乎起不到多大的作用,对于出轨一方,更多的还是道德谴责。 有网友表示,民法典不是规定了吗?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有过错方的损害赔偿。 民法典的确有如此规定,但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与他人同居,或者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同居是指长时间、公开的在一起,而其他重大过错。一般是指出轨后怀孕,或者有其他非常严重的情况。
也就是说,如果仅是出轨,没有达到同居的程度,或者不构成其他重大过错,法院是不会支持损害赔偿的。 最后,婚姻既是爱情,也是一种责任,别说已经为人父母,就算没有孩子,也应该互相忠实,不然结婚做什么?单身不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