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白嫖!”江苏无锡,一男子偷情好友老婆,光是财物就送了50万元。男子老婆得知,要求他断绝关系,并要求对方归还财物。谁料,对方拒绝归还。男子老婆把对方告上法院,法院判决大快人心!
··裁判文书网·
陆斌和张芳夫妻俩吃苦耐劳,从白手起家到事业有成,一路走来虽然心酸,但在小两口的苦心经营下,公司的业务蒸蒸日上。
公司发展越来越好,看着妻子这么多年太辛苦,于是就让她放下公司业务,回家当起了全职太太。看着丈夫这么心疼自己,张芳打心眼里开心,于是就彻底回归家庭,在家相夫教子。
30多岁就能拥有自己的公司,又一表人才,是很多女孩子都喜欢的类型,哪怕知道陆斌有媳妇,依然会往上扑。
家有贤妻,陆斌根本看不上这些女孩子,但自从卞琳出现,一切都变了,陆斌再也没有把持住。
卞琳和陆斌有着很深的渊源,两家是老邻居,又是儿时的玩伴,丈夫吴帅和陆斌又是多年好友。
自从搬家之后,两人已经很多年没有见过面了,没曾想,儿时的玩伴已经成了朋友的妻子。亲上加亲的感觉,让两人觉得格外亲近。
陆斌和吴帅是朋友,也是生意场上的好朋友,两人在生意上有合作,恰好这个项目,吴帅就交给了卞琳负责。工作上的接触过于频繁,久而久之,陆斌和卞琳就搞在了一起。
看着陆斌的举动越来越不正常,张芳意识到,枕边人可能是出轨了。在她的再三求证下,内心的想法得到了证实。陆斌出轨了,短短两个月时间就给卞琳花费了50万元。
张芳发现后,陆斌决定浪子回头,和卞琳断绝关系。张芳要求卞琳归还路边给她赠送的礼品。可卞琳根本不同意归还。
张芳将出轨视频、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收集全,将卞琳告上法院,要求她归还陆斌赠送给她的财物,共计50万元。
张芳认为,陆斌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和卞琳发展成情人关系。卞琳明知道陆斌有家室,还和他偷情,道德伦理所不容。而陆斌给卞琳花费的5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卞琳就应当归还。
卞琳为了不归还这笔钱,她根本不承认陆斌给她花钱了。她表示:陆斌答应给她买一个金手镯,但至今并未实现。
陆斌给她的转账不是赠与,是生意周转资金,在谈生意时,陆斌手里没有那么多钱,她先为其垫付了30万元。事后,陆斌通过转账的方式归还给自己。
但陆斌根本不认同卞琳的说辞,他表示:已经给卞琳买了金手镯。转给她30万元是让她开店。加上零零碎碎的花费,共计50万元,他手里有转账记录
经过法院审理,张芳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陆斌和卞琳属于不正当关系,也能证明陆斌在和张芳婚姻存续期间给卞琳转账。卞琳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陆斌给她的30万元不是赠与。
最后,法院判决:卞琳返还张芳50万元。
卞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依然维持原判。
针对此事,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呢?
1、陆斌为卞琳花费的50万元属于无效,应当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陆斌在和张芳婚姻存续期间,和卞琳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而卞琳明知道陆斌有家室,还和他偷情,两人的行为已经违背了公序良俗。
陆斌和卞琳出轨,陆斌为卞琳购买礼物以及转账,共计花费50万元,也是在陆斌和张芳婚姻存续期间,其行为属于无效,应当撤销。
2、陆斌为卞琳花费的50万元,属于陆斌和张芳的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陆斌在和卞琳出轨期间,为她花费了50万元,这笔钱是在陆斌和张芳婚姻存续期间支出,而这笔钱属于陆斌和张芳的夫妻共同财产。两人有平等的处理。
50万元已经不是小数目了,在花费时应当和张芳协商,陆斌没有权利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陆斌出轨卞琳,还给她花费了50万元,其行为已经侵犯到了张芳的合法权益,张芳有权要回。
3、卞琳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卞琳表示,陆斌为她转账的30万元是生意周转,也未收到陆斌为她购买的金手镯,不属于赠与。对于她的说法,卞琳应当提供有效的证据来证明。而卞琳并未提供有效证据,因此,卞琳的说法得不到支持,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卞琳明知道陆斌有家室,还和其保持不正当关。两人的行为已经丧失了道德底线。前前后后收了陆斌50万元。已经损害了张芳的合法权益,应当归还给张芳。
最后,法院判决:卞琳归还张芳50万元。·文中皆为化名·
对于此事你是如何看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