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女子在宾馆做服务员,有3名男子到宾馆休息,其中一男子要求女子陪他洗澡。但被女子拒绝。没想到,该男子直接把她推倒在沙发上,女子求饶放过,没有凑效,将水果刀把男子刺死,女子选择自首,法院最后这样判了。
魏娇阳家境贫寒,在初中毕业后,就选择去宾馆打工。
虽然学历低,但魏娇阳很能吃苦耐劳,为了能有一技之长傍身,她还特意跟了宾馆老师傅学习捏脚。
由于她踏实肯干,手脚利索,深得客人喜欢,经常找她服务。
这天,邓大等三名公务人员酒后到宾馆休息,其中,黄兴看到魏娇阳在一个房间洗衣物。
就要求她陪他洗澡。
遭到了魏娇阳的拒绝,随后,她走去了休息室。
但是,邓大却不依不饶,也赶到休息室,借着酒兴,直接从口袋里甩出一沓钱,把钱丢在魏娇阳脸上和肩上。
还说他有的是钱。
邓大的同行人都附和。让魏娇阳答应。
但是魏娇阳坚决地拒绝了。
没想到,邓大被拒绝后,就怒了,直接辱骂魏娇阳。随后把她推倒到沙发上,随后两人发生冲突。
魏娇阳用脚把邓大踢开。以此摆脱他纠缠。慌乱中,从身上拿出一把水果刀,刺向了邓大。
随后,大家一阵惊慌。
最后,邓大抢救无效,魏娇阳主动投案自首。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魏娇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吗?
《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了正当防卫的法律条件。具体来说:
紧迫性: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如果侵害尚未发生或已经结束,则不具有防卫的紧迫性,不能实施正当防卫。
必要性:防卫行为必须是必要的,即在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侵害的情况下才能采取。
相当性:所采取的防卫措施应当与不法侵害的性质、程度和危害相适应。
防卫行为的直接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因此正当防卫的行为应当是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一旦不法侵害被制止,就不能继续采取防卫行为。
在魏娇阳的案例中,她的行为是在被邓大推倒并遭受进一步侵害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而进行的反击。魏娇阳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不负刑事责任。
2、魏娇阳被以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魏娇阳的案件中,她使用水果刀刺伤了邓大,导致邓大最终死亡。这一行为符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定义,因此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尽管魏娇阳的行为可能是出于自卫,但根据法律规定,自卫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紧迫性、必要性和相当性。
如果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即使是出于自卫,也可能构成过当防卫,从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案发后,魏娇阳主动自首,魏娇阳经司法精神病医学鉴定,为心境障碍(双相),属于部分(限定)形式责任能力。
《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精神障碍者在发生危害行为时,如果由于精神症状的影响,对自己行为的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明显削弱,但尚未到达丧失或不能的程度,属于减轻(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分为三个等级: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减轻(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和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魏娇阳的案例,她在司法精神病医学鉴定中被确定为心境障碍。
这意味着她在实施行为时,可能由于精神症状的影响,其对自己行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有所削弱。
最后,法院认定魏娇阳防卫过当,结合自首等法定从轻,减轻或是免除处罚的情节,对魏娇阳做出了免除刑事处罚的一个判决。
正当防卫,不是“以暴制暴”而是“以正对不正”。要切实防止“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对此,你怎么看?
用户10xxx96
扯犊子非得强奸过程中用水果刀反击致死才算正反防卫吗
大漠 回复 03-31 08:03
同意
手艺活
本人认为女孩属正当防卫
暴躁老哥
开局一张图,内容全靠编
lxg951753
男人推到女孩是正在犯罪,杀了他就是正当防卫。
低头的王
邓玉娇案
用户14xxx74
这还算是个比较公正的裁决吧[点赞]
野狼
应判无罪,当庭释放。
用户10xxx84
正当防卫,无罪释放。同时反诉对方侵害名誉权,索赔精神损失费,由其家属承担!
一手一个馒头
不懂就问,伤害罪也是留案底的吧。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才能不判刑呢?事后报警?
用户94xxx43
我看就是神仙都做不到反击自卫时还会进行那么多所谓的法条框框匹配相适应的考虑
用户10xxx68
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