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18岁男子给47岁失足妇女支付了600块钱,相约宾馆包夜。仅发生一次不正当关系后,妇女以肚子饿为由离开宾馆,却一去不回。男子多次要求退还50元,妇女拒绝。男子愤然报警,说大妈没有职业道德,骗他钱,让警察抓人,结局悲剧了。 18岁的小潘疲惫的躺在宾馆床上,47岁的黄翠翠瞧了小潘一眼,随后说道:来得太匆忙,还没吃饭,我去吃个宵夜再回来。 小潘含糊的应和了一声,黄翠翠露出鄙夷的神情,然后推门走了。 过了许久,黄翠翠却还没回来,小潘就给黄翠翠发信息催促,告诉她时间就是金钱,让黄翠翠赶紧回来。 黄翠翠虽然满口答应,但却迟迟不回,后来索性电话不接,发信息也不回。 小潘眼看自己被耍了,气愤不已,掏出手机打算报警。 刚解锁开手机后,他看到自己跟黄翠翠的对话框,从转账到发定位都很顺畅,他不明白为什么黄翠翠会离开,于是追问。 这一追问不要紧,黄翠翠的回答直接点燃了小潘心中的胜负欲,抄起手机便拨打了报警电话。 电话拨通后,小潘边哭边说:我都给了她600块钱了,她没有职业道德,还没到时间就走了,她骗了我的钱,你们得给我做主。 接线员不慌不忙的问道:您支付给对方600块钱用于干什么了? 这时小潘才意识到,自己打过去的电话是报警电话,但他该怎么回答?如实回答不就是把自己卖了,但要撒谎的话,那钱还怎么要回来? 就在他犹豫不决,不知该怎么办的时候,电话那头的接线员再度提问,小潘才回过神来。 此时已经由不得他狡辩了,只能如实相告。从敲定好价钱,到发送定位,再到黄翠翠来到酒店,两个人发生不正当关系都一一告知。 最后还不忘提醒一句:黄翠翠没有遵守约定,违反了两个人之间的交易,应该给赔偿,警察可不能包庇她。 警察听完差点笑出声,但还是义正言辞的说:我们会秉公执法的。 随后警方来到小潘所在的酒店,很快便将黄翠翠逮捕归案。经调查,小潘所说事实属实,但小潘与黄翠翠都触犯了法律,最终对2人处以10日行政拘留处罚。 对于此事,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呢? 1、 小潘跟黄翠翠在酒店从事了卖淫、嫖娼的行为,应依法处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小潘已经年满18周岁,属于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责任人,因此他应该对自己的言行负责。 因小潘主动承认自己卖淫、嫖娼,算是有良好表现,但因小潘与黄翠翠并非第一次交易,不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况,因此依法做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2、那么小潘打电话报警主张的,黄翠翠不讲职业道德,要求退款的要求,能够实现吗?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的规定:违法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即所得款项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小潘主张的600块钱,是他支付给黄翠翠的嫖资,属于非法行为的违法所得。就算认定黄翠翠应该给小潘赔偿,但因是违法所得,理应上缴国库,并不能归还给小潘所有。 3、但如果小潘跟黄翠翠并没有进行不正当关系的话,还能要回600块钱吗? 如果小潘与黄翠翠并未进行不正当关系,说明该交易行为尚未发生,因此黄翠翠是没有理由霸占小潘的600块钱的。 如果黄翠翠强制要求不退钱的话,小潘可以以诈骗为由状告黄翠翠。 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黄翠翠可能会因诈骗罪,被处罚金,并判刑。 4、小潘觉得处罚过于严重,因他跟黄翠翠的协议尚未进行完成,不属于一场完整的交易行为,应该酌情改判。 根据《关于该如何认定卖淫嫖娼问题的批复》规定:双方就卖淫嫖娼达成意向,已经谈好价格或已经给付钱财,因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交易的;或者已经交易,但尚未给付钱财的,一律按卖淫嫖娼行为处罚。 哪怕是尚未进行交易,但两个人的初衷却是以卖淫、嫖娼为个人意志的主体,因此小潘以嫖娼为由拘留10日的处罚并无不妥。 对此您怎么看?
广西一18岁男子给47岁失足妇女支付了600块钱,相约宾馆包夜。仅发生一次不正当
百青哥
2024-03-29 14:5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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