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冤了?”北京,一女子在公司上班7年,月薪3万,女子交了辞职报告后,老板没有立刻批准,女子继续在公司正常上班3个月后,公司突然以女子辞职为由,和她解除了劳动关系,可女子却认为公司违法解除,要求公司给予96万元赔偿,法院的判决结果让人意外。
(案例来源:九派新闻)
2021年9月,在经过一番深思熟虑后,汪女士终于做出了一个艰难的决定:提出了自己的辞职申请,尽管有些不舍,但是她也无可奈何。
她从2014年8月开始,就在公司上班,已经在这里工作了7个年头,她跟公司已经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自己不提出辞职,自己就可以安心的在这里上班。
要不是她和公司之间发生了一些不愉快,她是不愿意走的。
她通过微信向老板范总提交了辞职报告,还在微信上跟老板说:“你把我的辞职报告签好,手续办完我就滚,您告诉我,今天我怎么交接。”
但是范总并未在微信中给予明确回复,而是口头告诉汪女士:公司需要时间寻找继任者。
那一刻,汪女士的心中五味杂陈。不舍、遗憾、愤怒、无奈……种种情绪交织在一起。
既然公司没有跟自己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自己还是需要在岗位上继续发光发热。接下来的日子里,汪女士正常上班下班。
时光荏苒,转眼之间,又是三个月过去,这三个月的时间,公司并未在跟汪女士提起过辞职的事情。
2021年12月13日,公司突然通知汪女士打包好自己的东西,第二天不用来公司上班了。
汪女士有些惊讶,公司这么长时间没有批准自己辞职,这突然的通知让她乱了阵脚。
但是汪女士很快冷静下来,她觉得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赔偿金。之后,她申请了劳动仲裁。
1、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汪女士提出,自己提出辞职后,公司并未批准自己的辞职,自己继续在公司上班了3个月,公司也按照正常薪资给自己发了工资。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三十日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上班的,且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一般可视为双方按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可三个月之后,公司突然以她提出辞职申请为由,与她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这个审批流程明显缺乏合理性和善意性,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6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2021年9月7日,汪女士提出辞职后,公司并未应允,也没有给汪女士办理离职手续。之后3个月,汪女士正常提供劳动,公司也给她正常发放工资。
可2021年12月,公司在没有征得汪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和其解除劳动合同,明显超出一般用人单位合理审批流程时间,应当承担违法接触劳动合同的责任。
汪女士上一年的平均薪资是3万多每月,汪女士在公司上班7年,经济补偿的金额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按照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公司赔偿汪女士567600元。
2、公司不服,认为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提起上诉。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然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的,则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是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然后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的,则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方面提出:是汪女士主动提出的辞职,她的辞职报告提交后,一经送达公司即生效了,双方是在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同意,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的劳动合同关系。
既然汪女士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依法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3、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一审法院认定该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依法判决公司支付汪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67600元。
此事引发了热议,有人说公司吃亏了,应该在30天内批准汪女士的离职申请的。
超过三十天,这份辞职报告就无效了,公司三个月后跟汪女士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按照N+1给予经济赔偿了。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