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男子驾车撞人致2死6重伤#
必须严惩!山东德州,一男子驾驶机动车撞上人群后,导致二人死亡、六人重伤的严重后果。目前,主管部门发布通报称,驾驶人名为王某,今年46岁。男子王某作案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归案。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来源:央视新闻、新京报)
据了解,事发于3月1日13时40分,王某驾驶机动车在当地某小区附近故意冲撞行人导致多人伤亡后果。
据网传消息显示,事发地点离学校很近,且有学生伤亡。但目前该消息尚未得到主管部门的证实。
1、网友们气愤的表示:“真是丧心病狂!路过的群众与王某无怨无仇,王某为什么要这样做?”
“简直就是冺灭人性!”、“这种无差别的行为,必须死刑!”、“不论王某有任何理由,绝对不能从轻!”
2、那么王某的行为,将承担哪些法律后果呢?
首先,通过目前掌握的信息来判断,王某的行为大概率并非是过失的,即是故意的,且其所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人员的生命与财产安全。
因此,其行为应当评价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且已经完全具备加重处罚的情节。
具体而言,刑法第115条规定得很清楚,不论行为人出于什么目的,实施危害不特定人员的生命与财产安全的行为,即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应当处3-10年有期徒刑;造成人员伤亡或者50万元以上重大财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
也就是说,不论王某出于任何目的要实施这种行为,由于目前主管部门已经证实造成二死、六重伤的严重后果,因此,王某的行为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其次,应当要注意的是,王某的行为是属于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因此,其还应当要承担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101条明确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简而言之,因王某丧心病狂行为所造成损害的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属,均有权在检察院刑事诉讼时,请求检察院依法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王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再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后,人生不如意事十之八九!人在遇到困难时,最正确的做法是,调整自己的心态,积极向上、面对自己的困境。即便遇到不公时,也应当依法维权。
绝对不能实施与刑法相悖的犯罪行为,否则,不仅不能解决任何问题,反而会令自己万劫不复!甚至连家人也会因当事人一时冲动的行为,而受到牵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