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离柜概不负责吗?”湖南益阳,一男子去银行取30万元,不料银行柜员工作失误,反给男子存了30万元。男子因客观原因无法归还后,被银行一纸诉状告上法院。
(来源:贵州广播电视台官方账号零度时评)
据悉,男子名为郭某某,因为涉及到一起异地案件,郭某某的银行卡被江苏警方予以封控,账户状态是只收不如。
然而,对于主观是否明知银行卡被封控一事,银行与郭某某各执一词,可谓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郭某某称,其不知道银行卡被封控一事,所以才来银行取钱,当时银行工作人员态度不好,让自己直接点确认,所以自己根本不知道银行给自己反向操作。
事发当天下午,自己收到银行的电话通知后,次日便配合银行冲正,结果却发现账户被公安机关予以冻结。
现在自己愿意协助归银行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只是银行柿子就挑软的捏,不敢向司法机关主张权利,才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将自己起诉到法院。
综上,请求法院判决驳回银行的诉求。
银行方面辩解称,郭某某对银行卡被封控一事明知,却仍然碰运气来银行取钱,更是在明知柜员反向操作的情况下,非但没有提醒,反而直接予以确认,存在明显的过错。
更何况,郭某某没有法律依据获利60万元,属于民法典中的不当得利,应当无条件归还。故请法院依法支持银行的诉求。
很显然,这是一起因为银行柜员操作失误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对于此案件,网友议论纷纷,有网友表示,不是离柜概不负责吗?银行自己操作失误,就应当自己承担责任,否则这就是霸王条款。
也有网友反驳称,郭先生不应该拿别人60万元,这种行为太没有道德了,应当无条件返还。
虽然从情理的角度看,网友的观点似乎有一定道理,但站在法律的角度,网友的许多观点笔者是不赞同的。
首先,关于离柜概不负责条款,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格式条款,即银行未经储户同意,单方面制定的条款。
对于格式条款,民法典有明确的规定,即提供格式条款一方,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为无效条款。
就本案而言,银行与储户有纠纷时,虽然同样讲究的是谁主张、谁举证选择,但银行作为掌握证据的一方,应当承担多数的举证责任。
所以双方无论是哪一方,都不能以离柜概不负责条款进行抗辩。
而在实践中,银行设置该条款的目的,也不是为了免除自己的责任,而是为了提醒储户钱款当面点清,以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其次,虽然在此次事件中,存在过错的主要是银行,但并不意味着因为银行的过错,可以免除郭某某的责任。
事实上,两者之间属于完全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
郭某某归还60万元没有任何的争议,毕竟60万元是郭某某获利了。但相应的,郭某某也可以主张因此产生的必要损失,比如误工费、行程费等。
最终,一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查后,均认为郭某某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遂判决郭某某归还不当得利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