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与创业企业高度相关的一些点

之桃评职场 2024-02-06 12:08:49
1️⃣ 新增明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持股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份公司的股东,可以自行及委托专业机构查阅公司会计凭证,并规定股东还可以查阅、复制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的同等资料,强化了股东知情权的内容。 2️⃣ 增规定股东未能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及公司催缴给予的宽限期内缴付出资的,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后,可决定取消该股东对相应未缴纳出资的股东资格,即取消其相应股权。 3️⃣ 本次修订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仅能为公司的董事长(未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为执行董事,下同。本次修订删除了执行董事的表述)或者经理,不能是其他人;本次修订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除可以是公司董事长或者经理外,还可以是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4️⃣ 删除了原关于一人公司的多条规定,不再要求一个自然人不得设立多个一人公司,及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公司不得新设一人公司。 5️⃣ 新增了股东利用其控制的多个公司实施逃避债务行为的,被其控制的公司相互之间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6️⃣ 在本次修订前规定的公司需要回购股东股权的相关情形的基础上,新增规定如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也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为其他股东提供了一个退出选择。 7️⃣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设监事会及监事的 8️⃣ 股改前,不再允许存在未实缴出资 9️⃣ 取消一年转股限制,便利股份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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