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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临洮交通肇事案引争议 关键事实为何未纳入?

近日,甘肃省渭源县的包先生就一起发生于2023年的交通肇事案提出公开质疑。其认为临洮县相关部门将其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存

近日,甘肃省渭源县的包先生就一起发生于2023年的交通肇事案提出公开质疑。其认为临洮县相关部门将其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存在不当,同时举报临洮县交通部门在职公务员魏某、县检察院在职人员殷某办案程序违规,希望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目前,相关举报的调查进展尚未有公开回应。

事故经过:追尾致伤后死亡,判定存争议

2023年2月16日18时15分许,包先生驾驶小型轿车沿连天线由西向东行驶至1765公里719米处时,与同向前方张某林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发生追尾相撞,造成张某林受伤。

张某林当日被送往当地医院救治,入院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等多项严重伤情。经手术治疗后,其生命体征曾趋于平稳。医院2023年3月17日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治疗期间院方多次联系张某林家属,告知病情并催促缴纳相关费用,但遭到家属推诿,后期家属更是拒接医院电话。

2023年6月23日,张某林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相关鉴定结论显示,其死亡系交通事故致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引发。

责任认定存疑:当事人称关键事实未纳入

临洮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包先生存在违规载货、超速行驶且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等行为,负事故全部责任。同时,张某林存在驾驶证注销可恢复期间驾驶未登记、未投保机动车,且未佩戴安全头盔等违法行为,但认为这些行为与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

对此,包先生提出强烈异议。他表示,事发现场监控清晰记录了张某林驾驶摩托车时未开启转向灯、越过黄色单实线急速左转的行为,这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诱因。但交警魏某在责任认定中未提及该关键事实,无视张某林的多项违法行为,径直认定包先生负全责。

更让包先生无法接受的是,在他对该责任认定申请复核后,魏某曾以电话胁迫、诱导的方式要求其撤回复核申请,导致其纠错途径被阻塞。此外,包先生还反映,质疑魏某与受害人家属存私人关联,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判决书 图一 (包先生提供)

死亡因果争议:延误治疗情节未提及

包先生指出,张某林入院后病情曾出现好转,其最终死亡与家属长期推诿缴费、拒接医院电话、延误治疗存在密切关联,并非其肇事行为直接导致。

但临洮县检察院工作人员殷某在起诉书中,未提及受害人家属上述关键情节,直接将死亡结果与交通事故关联。包先生认为,此举违背了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原则。同时,殷某未依规审查存在明显争议的责任认定书,直接将其作为定罪依据。且未对包先生具有的自首、积极施救等从宽情节予以考量。

医患情况说明 图二 (包先生提供)

司法程序遭质疑:责任认定如何落实

包先生认为,交警魏某与检察官殷某在办案过程中存在协同不当的情况。交警作出的责任认定本身存在偏差,而检察人员未对该有争议的认定进行纠正即提起公诉,形成了“定责—追诉”的不当办案链条。

包先生的辩护人在庭审中也提出,被害人张某林存在多项严重违法行为,事故责任认定存在明显争议,请求法院对包先生免于刑事处罚。

司法进程:认定引争议 举报违规待回应

目前,临洮县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包先生提起公诉。检察院认为,包先生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查明,包先生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但包先生表示,认罪认罚是在特定情形下的选择,实则自己并不构成犯罪,此次举报旨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截至发稿,针对包先生举报的办案违规问题,相关部门尚未公开回应调查进展。这起交通事故背后的责任认定是否公正、司法程序是否合法,有待进一步核查。

评论列表

用户10xxx70
用户10xxx70 34
2025-11-18 03:17
公平公正任重道远,还需努力铲除违法犯罪分子。
我装死
我装死 14
2025-11-18 07:45
对于执法犯法者,应当严惩
华夏子民
华夏子民 7
2025-11-18 18:17
西北特别是甘肃为啥落后,都是一件件事情累积起来的结果
﹌★■★﹌
﹌★■★﹌ 2
2025-11-18 14:37
让子弹飞一会,会上网不一定有理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