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女子骑电动车闯红灯被交警罚50元,女子不肯交。交警决定扣她电动车。可女子坐在电动车上坚持不下来。交警警告10次无果后,强行把她拽下车并按在地上,造成女子骨折。事后女子把交警队告上法庭,索赔16.2万。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昆明中级人民法院)
徐艳红穿着件红色外套,风驰电擎般行使在马路上。舅舅昨晚阑尾炎突发,她准备去医院看望。
她把三个孩子安顿好,才匆匆出发。因为心急,她闯了红灯。被执勤交警廖某逮到。
廖某向她宣传了交通法规,对她做出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
徐艳红不干。丈夫死了,她一个人不但要照顾年迈的婆婆,还要养活三个未成年的儿女,平常她恨不得把一分钱掰成两半来用,现在要罚款50,这可是她家一周的生活费啊。
她当即怒吼:“我男人死了,家里有老人和三个孩子,我每天精打细算过日子,都入不敷出。罚款50元,你让我们下星期吃屎?”
廖某说,每个违反交通规则的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可任凭他磨破嘴皮,徐艳红就是两个字:“没钱!”
廖某看徐艳红依旧如此执拗,决定扣车。
徐艳红是什么人啊,罚款50她都没有,要扣车,那就更不可能。
这可把廖某给气坏了,他郑重对徐艳红提出警告。
但他前后对徐艳红警告了10次,徐艳红依旧不肯下来。
廖某心头无名火噌噌往外冒。愤怒之下,竟伸手把徐艳红从车上拽下来,并把她摁在地上。因为太过用力,不但把徐艳红的左尺骨鹰嘴给弄骨折,还对她头部也造成损伤。
经鉴定,伤情轻伤一级,符合10级伤残。
徐艳红本是去医院看望舅舅,结果舅舅没看成,反把她自己给弄到医院里,还花了不少钱。
出院后,她越想越气,一纸诉状把廖某所在交警队告上法庭,主张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162,748元。
1、徐艳红说,就算她违反交通规则,廖某也没有权利应把自己拽下车。
廖某拽她下车时,她没有反抗,可廖某却强行把她摁在地上,造成她头部受伤,左手骨折。
《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5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只要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受害人都有权利要求赔偿。
自己骑电动车去医院看亲戚,却被廖某拦住,还造成轻伤一级。
廖某这种行为,属于执法过度。交警队作为廖某所属单位,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本案是行政案例,作为被告的交警队要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案例跟民事诉讼不同,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行政案例则要求被告举证。
国家之所以设立行政诉讼法,也是为了保障更多老百姓的权益,把公权力机关关进笼子中。
交警队又会如何举证?
交警队说:《道路安全法》第89条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50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事发当日,监控显示,徐红艳不仅存在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使的违规行为,还存在闯红灯的违法行为。
所以,交警廖某根据道路安全法对徐红艳处以50元罚款,并无不当。
当廖某要求徐艳红缴纳罚款时,她却坚决拒绝。那廖某因为她拒绝缴纳罚款,扣留她的电动车,也合理合法。
但是,廖某一再要求她下车,并且说了不下10次后,徐艳红仍不不肯配合,这才惹怒廖某。廖某对徐艳红采取强制措施,是依法行事。
虽然在执法过程中对徐艳红造成损伤,但如果徐艳红配合廖某,早点下来,就不会发生后来的事情。
综上,徐艳红受伤看似是廖某的责任,但归根结底是她不配合执法才造成的后果。
《国家赔偿法》第5条第2项规定: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廖某骨折以及受到的损伤,都是因为她自己不配合执法才导致损害发生。因此,交警队不用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3、法院判令交警队赔偿。
首先,交警的工作是维护交通安全和秩序,以及处理交通事故的。
事发当日,徐红艳违反交通规则,廖某对其罚款,并且要扣车,都在其工作范围之内,
但是,处罚的目的,是为了教育,而不是把事件升级。
《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3条规定:民警采取现场处置措施,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也就是说,民警在执法时,应该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目的,要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可是本案中,根据执法记录仪显示,徐红艳被拉下车后,并没有任何反抗,此时廖某直接把车子扣下即可。
可他却对徐红艳造成了轻伤伤害。廖某的行为,超出执法的必要限度。对徐红艳造成侵权,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一审判决:交警队赔偿徐艳红83,302元。
交警队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对此,你怎么看?
ZJ
昆明的交警很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