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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足球练习引发意外骨折,法院判决:学校及同练同学均无责

在深圳某小学的一堂体育课上,学生小豪在进行足球练习时摔倒受伤,后被诊断为右侧股骨病理性骨折。其家长认为,同学小娜在争抢中

在深圳某小学的一堂体育课上,学生小豪在进行足球练习时摔倒受伤,后被诊断为右侧股骨病理性骨折。其家长认为,同学小娜在争抢中撞倒小豪,学校也管理不力,遂将双方诉至法院,索赔20余万元。

然而,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案件有了明确的裁决。法院依据现场监控视频及公安机关调查材料认为,并无充分证据表明小娜在事发时对小豪有明显冲撞行为,也未发现其存在过错。因此,小娜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同时,法院指出,体育活动本身存在固有风险,对于非因其他参与者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伤害,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风险。

针对学校责任的认定,法院查明,体育老师在课前组织了充分热身,并在练习过程中在场边监督,这符合体育课的常规管理方式,不能因老师未处于事发“即时”位置就认定其失职。在小豪受伤后,体育老师反应迅速,及时送医并联系家长,学校已尽到合理、及时的教育与管理责任。因此,学校亦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小豪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已生效。法官表示,校园体育活动是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环节,适用“自甘风险”原则。在没有证据证明参与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且学校已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下,不应过分苛责。法官呼吁,各方应共同努力,鼓励青少年在安全、规范的环境中积极参与体育锻炼,理性看待运动中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