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七五五年,约翰·马歇尔生在弗吉尼亚边地穷苦家庭,没上过正规学校,靠自学和父亲教读。独立战争爆发后他加入民兵,在福吉谷那个冻死人的冬天扛过枪。这段经历刻下一条信念:没有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共和国撑不久。后来他当律师、进议会、出使法国、做亚当斯的国务卿。一八〇一年一月,亚当斯在卸任前二十天提名他为第四任首席大法官。
那时最高法院是个弱部门:没固定办公楼,大法官得骑马下巡回路,既无兵权也无财权。汉密尔顿早说过,司法部门"最弱,既不能支配社会力量与财富,也不能采取主动行动"。马歇尔坐上去之后,用一份判决把最弱的椅子坐成了三权鼎立的一极。
约翰·马歇尔:美国政治家、法学家
一、一叠没送出的委任状
一八〇〇年大选,亚当斯连任失败,杰斐逊当选。联邦党人慌了,趁交接前夜突击任命一批"午夜法官"——哥伦比亚特区新设四十二名治安法官,全部由联邦党人充任。一八〇一年二月参议院连夜批准,亚当斯挑灯签字,时任国务卿的马歇尔亲自钤印。其中一部分委任状还没来得及送出,就被留在了国务院。
三月四日杰斐逊就职,当天下令国务卿麦迪逊:没送的委任状一律扣下。
其中一份本该给商人威廉·马伯里。马伯里不服,一八〇一年底依据《1789年司法法》第十三条,直接起诉麦迪逊,要求最高法院签发"职务执行令",强制交出委任状。案子落到马歇尔手里——尴尬的是,那些委任状正是他当国务卿时亲手盖的章。
二、烫手山芋
马歇尔面对的是死局:
- 判马伯里赢、下执行令:杰斐逊根本不会理,最高法院没军队没警察,命令变废纸,司法尊严当场碎;
- 判马伯里输:等于向行政权低头,司法分支自认附庸;
- 回避不审:最高法院连案子都不敢接,以后更没人拿它当回事。
新国会还把最高法院开庭期从一八〇一年十二月拖到一八〇三年二月,关了十四个月。马歇尔闭门想了很久,写出一份"以退为进"的判决书。
三、三个问题
一八〇三年二月二十四日,判决宣读,全院一致。马歇尔连抛三个问题:
第一,马伯里有没有权拿委任状?
有。总统签了、国玺盖了,任命已完成。"委任状一经总统签署,任命即为作出;一经国务卿加盖国玺,委任状即为完成。"麦迪逊扣发,是侵权。
第二,权利被侵犯,法律该不该给救济?
该。美国是法治国,有权利必有救济。
读到这儿,马伯里以为赢了。
第三,这救济是不是该由最高法院发执行令?
——不。
宪法第三条写得很死:最高法院的"初审管辖权"只限外国使节、州为当事人的案子。马伯里不在其列。
那《1789年司法法》第十三条呢?该条授权最高法院对官员发执行令。
马歇尔说:这条违宪。国会不能用普通立法给最高法院塞进宪法没给的初审权。接着他写下判决书的核心段落:
"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不是法律。阐明法律是什么,是司法部门的本职。"
《司法法》第十三条无效,马伯里败诉,委任状不用送。
四、输掉个案,赢下"司法审查"
表面看,马伯里没拿到官印,杰斐逊不用低头。
但马歇尔把一件东西写进了宪法运行规则里:司法审查权——法院有权解释宪法,有权宣布国会立法、行政行为违宪无效。
宪法原文没明写这句。马歇尔用普通法传统加上汉密尔顿《联邦党人文集》第78篇的论证,把它从判决书里"读"了出来。后人叫它"伟大的篡权":没修宪、没动兵,只靠一支笔,把三权分立真正焊成闭环。
精妙在哪?他不跟杰斐逊正面撞,没下执行令,所以不存在"命令被拒"的丑;他"输"了个案,却"赢"了法院对宪法的发言权。杰斐逊后来大骂"法官把自己当成宪法最终仲裁者",可判决是全院一致通过的,连杰斐逊提名的大法官都没反对。
五、马歇尔之后
马歇尔坐了三十四年(1801—1835),陆续打下几根桩:
- 麦卡洛克诉马里兰州(1819):联邦权力高于州权,央行不被州税压垮;
- 吉本斯诉奥格登(1824):跨州贸易归联邦管,打通全国统一市场;
- 伍斯特诉佐治亚(1832):印第安部落是独立政治体,州不能乱管。
他还定下"法院统一意见书"制度,对外一个声音。托克维尔后来感叹:美国安定与生存,全系于几位黑袍法官之手。
六、尾声
一八三五年七月,马歇尔在费城去世,七十九岁。
总统有枪,国会有钱,法官只有一本宪法和一支笔。可当法官有权裁定"法律是否合宪",最弱的部门也能拦住另外两头的越界。
马伯里案过去两百多年,美国打过内战、换过政党、闹过危机,但"国会立法违宪可被推翻"这条线没断过。它起点不是战场,是马歇尔写下的那句:
"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不是法律——阐明法律是什么,是司法部门的本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