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兴华批评于右任晚年局限于章草“三长”,学术上站得住脚吗?
沃兴华在《论于右任书法》里,把于右任书法分成帖学、碑学、草书三个阶段。他认为晚年草书局限在标准草书之内,选择上偏向章草,并归纳为“三长”。
所谓“三长”,包括利用符号、字字独立,以及与此相关的书写方式。他的判断是,这三点“违背了书法艺术要求”。这表述已经带规范判断了。
这么个批评,基础在于一种特定的草书观念:草书的艺术性在于字与字之间的连带、行气贯通和书写过程中的随机变化。章草的字字独立和符号化,恰恰削减了这些方面。
问题在于,沃兴华从描述跳到了规范判断。“字字独立”在章草传统内部从来不是缺陷,是该体式的基本特征。用今草或狂草的连带标准衡量章草,等于用A的规则判B违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