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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运城,一13岁女孩住在17岁闺蜜的出租房里。晚上,她跟闺蜜几人去酒吧喝酒。其

山西运城,一13岁女孩住在17岁闺蜜的出租房里。晚上,她跟闺蜜几人去酒吧喝酒。其中一30岁男子黑哥,把女孩送回出租房,从闺蜜嘴里,问到了女孩的房间号,提出给她800元让他留宿。女孩吓坏了,谎称房间里有监控,想吓退男子。男子给闺蜜打电话,得知房间没监控,直接侵犯了女孩。女孩怕被打,没激烈反抗。事发后,男子给了闺蜜500元,让他给女孩。闺蜜还让女孩删除聊天记录,别告诉她母亲。结果悲剧了,闺蜜被认定为共犯。

13岁的女孩小敏,因为和家里闹别扭,一赌气直接离家出走,搬去了17岁闺蜜张某某的出租屋住。

她们2个年纪差不了几岁的女孩,平时什么体己话都说,小敏也完全没对她设防。

你想呀,和家人吵完架,能直接去投奔的朋友,关系肯定不一般。

出事当天晚上,小敏和张某某几个人一起去了酒吧,其中就有被大家叫“黑哥”的韩某某。

玩到散场的时候,韩某某主动提出要送小敏回住处,一行人就都往出租屋走。

大家各自分开之后,韩某某转头就找到张某某,问清了小敏具体住在哪一间房。

这大晚上的,一个大男人问一个小女孩的具体住处,肯定不怀好意,是真朋友肯定不会告诉。

但张某某竟然告诉了韩某某,而他折返到小敏的房间,开门见山的说,给小敏800元,他们同床共枕。

小敏吓坏了,她当场就拒绝了,情急之下,还扯谎说屋里装了监控,想把对方吓走。

没想到,韩某某根本没相信,当场就给张某某打了电话,确认小敏说的是真是假?

张某某想都没想,直接实话实说,确认屋里根本没装监控。

这回,韩某某彻底没了顾忌,直接在房间里对小敏实施了侵犯。

小敏年纪太小,对方又是个成年壮汉,她心里特别害怕挨打,全程没敢做出激烈的反抗。

事情结束之后,韩某某拿出500块钱,让张某某转交给小敏,算是所谓的“补偿”。

更让人寒心的是,事发之后张某某反复跟小敏强调,一定要把两个人的聊天记录全部删掉,绝对不能把这件事告诉小敏的妈妈,明摆着就是想帮着把这件事捂住,不让外人知道。

小敏的家人报案后,一开始没有顺利立案,这件事被爆料后争议特别大,很快启动了复核程序。

等到全部侦查结束,韩某某和张某某2个人,一起被移送到了检方审查起诉。

警方明确认定,张某某是这起强奸案的共犯。

张某某很不服气,觉得她又没动手,怎么也算犯罪?

但实际上她虚岁17,已经到了要负刑事责任的年纪,从报房间号、帮忙确认没监控,到事后帮着封口,每一步都在给犯罪行为打掩护,根本不是旁观者。

类似案例中,有一名16岁的未成年女孩,明知同伴打算带不满14周岁的女孩外出开房,还主动帮忙把人约出来,全程陪同前往酒店,事后又帮着隐瞒行踪,最后被法院认定为强奸罪的帮助犯,以共犯身份被判缓刑。

所以,不要以为没亲手干坏事,就不算犯法,帮朋友搭个手、打个掩护只是讲义气,根本想不到会违法。

现实里,不少涉世未深的年轻人,就是分不清“帮忙”和“犯罪”的边界,稀里糊涂就成了共犯。

尤其是在涉及未成年人侵害的案件里,哪怕你只是递了个消息、帮着打了个掩护,只要客观上给坏人提供了便利,让侵害更容易发生,就很难撇清责任。

别事后才后悔,觉得自己只是碍于情面不好拒绝,却不知道一时的糊涂,会给自己留下一辈子的案底,把自己的人生也拖进泥坑里。

《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张某某明知韩某某要对未满14周岁的小敏实施侵害,依然主动提供关键信息、配合确认房间情况,事后还协助掩盖罪行,完全符合共同犯罪中帮助犯的认定标准,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中国新闻周刊2026-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