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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两个喝酒的男人光着膀子去超市购物,女店员认出两人之前赊账105元,就想

广东东莞,两个喝酒的男人光着膀子去超市购物,女店员认出两人之前赊账105元,就想让他俩把赊账的钱结了。双方沟通无果,其中一人一巴掌扇到女店员脸上。老板知道此事后立马报警,拒绝私了,他表示两个人就是喝了酒才这样的,不然也不敢这么做。

这句话说出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喝酒难道能当挡箭牌吗。其实按照法律规定,答案早就摆在那里。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写得清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条原则同样适用于治安管理领域,喝了酒不代表可以为所欲为。

无独有偶,青海省兴海县此前也发生过类似的事。2022年10月23日凌晨,张某某喝了不少酒回到家中,因为家里的琐事跟妻子马某某吵了起来,情绪一上头,竟拿起皮带打了马某某,导致马某某脸上和身上多处受伤。

当地公安机关查清情况后,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第二项,对张某某作出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决定。喝酒从来不是逃避责任的理由,这一点在处罚结果上体现得很直白。

值得一提的是,文中援引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这一条文,其实已经不是现在生效的版本了。

2025年6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完成了对这部法律的系统修订,新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殴打他人的条款被调整到新法第五十一条,处罚力度也提高不少,罚款上限从原来的五百元提高到一千元。

这次修法背后的考量,是社会治安领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需要更细致地界定违法行为,也需要更有力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

东莞超市里那位女店员挨的这一巴掌,性质上跟上面这些案子并无二致。但另一个问题也值得琢磨,遇到冲突的时候,被打的一方能不能还手,还手了算不算违法。

山东有位姓张的女性经营者,从外省来到当地开了家小饭馆,这段经历就很能说明问题。2020年11月22日晚上,一名喝多了的顾客刘某在店里拿桌子磕啤酒瓶盖,张某担心桌子被磕坏,好心递上开瓶器想阻止,结果刘某情绪失控,把酒瓶摔在地上,还动手推打张某,一连推了三次。

张某这才随手拿起身边的东西还击。案发后,警方一开始把这事认定成互殴,两人都挨了处罚,张某不服气打了行政诉讼,但法院没支持她。

后来检察机关复核此案,反复看了监控录像,才发现是刘某先动的手,张某年纪、身高、体重都明显不如对方,还击是正常反应,属于正当防卫而不是互殴。

山东省检察院据此提出抗诉,案件最终改判,张某丈夫专门给办案检察官送了锦旗。这起案子后来被评为2024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之一。

案子改判所依据的法律精神,来自公安部 2007 年印发的《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该文件明确制止正在进行的违法侵害不算违反治安管理。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把这一精神正式写进了第十九条,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

回到东莞这家超市,店主刘先生的态度其实很关键。他没有和稀泥,也没有觉得105元的小事不值得较真,而是支持店员报警,坚持要追究到底。

这份坚持,配上前面这些真实发生过的案例,多少能让人明白,遇到无端的侵害,法律始终是站在受害者这一边的,至于两名男子最终会承担怎样的后果,还得看警方接下来的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