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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34岁的大学本科生,回农村种起了辣椒,却侵犯了15岁的智力残障女孩,他还称

河南,34岁的大学本科生,回农村种起了辣椒,却侵犯了15岁的智力残障女孩,他还称,对方是自愿的,不过最后还是判处了四年有期徒刑,不过两方都不服,女孩的父亲更是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直接出示了孩子残疾人证,智力仅为三级,难道这不该重判吗?男子也声称,我请女孩摘辣椒,又请她去吃饭,她就自愿和我发生关系的,凭什么判我刑?

男子曾经是一名本科的大学生,志向高远,不过,后来扎根农村,想要发展农业,种辣椒卖钱。

辣椒他是种的特别好,到了采摘的时候,还要很多人来帮采摘。

不过村里的人也不多,他看到邻居有一个小女孩,大约有15岁?

一问他的爷爷,才知道小女孩从城里是回来看望自己的。

本来是该读书的年纪,但是因为智力有点问题,所以读了小学就没读了。

男子一听,真好呀,那你来帮我摘辣椒,到时候我也照样付你工钱。

小女孩一听可以挣钱,特别高兴,爷爷也觉得多去跑跑动动手也挺好的,就同意了。

可是到了傍晚,小女孩都没回来,爷爷有点着急了,打电话询问男子,对方又没有接听。

爷爷正准备报警,这时候小女孩突然被男子送了回来,看表情不太高兴,反而还有点闷闷不乐。

男子倒是说,可能小女孩有点累了,当时看她干活勤快,我就请她去吃了饭,多逛了一会儿,所以才回来。

爷爷没有多想,不过牵着小女孩的手,觉得冰冰凉的,总觉得哪里不对。

他赶紧询问小女孩有没有人欺负你呀?

小女孩毕竟智力不如正常人,所以爷爷还是非常担心的,不能把别人当成坏人,但是也不得不防啊,所以就问出了这样的话。

小女孩这时眼泪汪汪的说我害怕。

爷爷赶紧一点一点的开导,说不用怕,有爷爷在,谁敢欺负你,我就去给你撑腰。

最后小女孩才说出了吃了饭后,那个叔叔把我带到了宾馆,还欺负了自己,还说自己下面疼。

一切都清楚了,爷爷气的发抖,但是他知道这个事情自己能力有限,于是赶紧给自己儿子打电话。

儿子一听,瞬间都炸了,直接报警,并且马上驱车回家。

这个女孩是他的二女儿,虽然智力有点问题,但那也是他们的宝贝儿啊,怎么回去才几天就出现这样的事情,他开车手都在颤抖。

男子很快被抓捕了,不过他的说辞是小女孩自愿的。

自己请她干活又给她钱,又请她吃饭,她就非常信赖自己,自愿和自己发生关系。

父亲一听,更是想上去打人,不过他还是克制住了,说我女儿虽然15岁,但是智力只有4、5岁的孩子,你说他自愿,有没有良心呀?

后来通过证言证词以及DNA鉴定,判处男子有期徒刑四年。

但他不服啊,一口咬定女孩就是自愿的,两人是你情我愿,不应该判刑。

要说男子不服,家长更不服,他直接拿出女孩的残疾人证,他说,孩子的智力只有三级,侵犯这样的孩子,就应该重判,不应该只判四年有期徒刑。

再加上你可是高等学府出来的人呀,做错了事情,不但不承认错误,还一直狡辩,这种不认罪,不悔罪,更应该重判。

那么,家长不服,到底能不能重判这名男子呢?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法律永远讲究罪责刑相适应。

很多人觉得,四年刑期好像可以接受,但本案的判决是明显偏轻的,完全具备重判的条件。

首先,受害者是15岁未成年、三级智力残疾。

三级智力残疾,心智水平等同于四五岁孩童,完全没有自我辨认能力、没有性防卫意识。

法律有明确规定:明知被害人精神发育迟滞、智力残缺,依然与其发生关系,即便对方表面顺从,也直接构成强奸,且属于从重处罚情形。

这名男子是本科大学生,受过高等教育,知法懂法。

他利用小女孩单纯、智力缺陷、急需赚钱的心理,以招工、管饭为诱饵,哄骗弱势未成年人实施侵害,主观恶意极大,并不是一时冲动,是蓄意利用弱势群体的缺陷犯罪。

这种行为,完全符合法条里的情节恶劣。

按照量刑标准,情节恶劣应当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一审仅仅判了四年,明显没有体现从重、从严的司法原则。

再讲大家最关心的:能不能重判?

程序上:家属没有上诉权,但家属申请检察院抗诉,检察院一旦抗诉,二审必须重新审理。

实质上:百分百有重判的希望。

因为本案性质恶劣、对象特殊、罪犯知法犯法、毫无悔罪,一审量刑畸轻,二审完全可以改判加重刑期。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大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