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一女子工作时到厕所摸鱼,结果刚玩了半分钟手机,突然看到门缝里闪过闪光灯,女子发现,门外竟然有一名男子,因为担心惹怒对方,所以女子也没敢开手机录像,直到对方离开后,女子才悄悄回到了公司,事发后,女子表示,在外上厕所时一定要留意。
据杨女士介绍,事发时已经晚上8点多了,因为没有什么活了,于是自己就找了上厕所借口去厕所玩手机。
来到厕所隔间后,杨女士坐在马桶上,刚刚玩了半分钟的手机,结果却突然看到门缝里有亮光,仔细看过之后发现,门外竟然有一男子拿着手机开着闪光灯对着自己,因为被发现后,男子直接关了闪光灯离开了厕所。
因为自己是来摸鱼的,加上穿着裤子也没有走光,而且此时写字楼里人员稀少,万一自己激怒对方可能引来麻烦,所以,杨女士没有拍摄对方,更没有拦住堆放,而是等对方离开了,自己才悄悄回到公司继续加班。
事发后,杨女士表示,大家在外上厕所时,一定要提高警惕。
有网友说,现在到处是摄像头,尤其是这种写字楼,楼道里全是摄像头,等男的离开后,杨女士直接报警行了,这种男的,根本不敢去打人或者什么的。
还有网友说,女厕所排队的原因终于找到了,不上厕所都躲在里面玩手机,你说那些准备上厕所的,等的多难受吧。
其实,杨女士就应该报警,毕竟,这样的行为,已经是违法行为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因此,杨女士如果报警的话,对方是要面临行政拘留以及罚款的处罚的,而且,不知道这名男子到底是第一次实施这样的行为,还是之前就有过,如果之前有过,那么,在男子的手机中,至少还有其他人的视频,所以,如果有受害者及时报警的话,那么,不仅能够有效制止这种违法行为,而且还能保护其他受害人的隐私不被外传。
当然,如果这是一条产业链,即男子偷拍之后,将其发布在某些特定的网站,以供网友观看从而男子获取收益的话,那么,男子的行为,就不仅仅是偷拍这样处罚,而是涉嫌传播淫 秽物品牟利的行为,如果情节恶劣,足以刑事处罚。
而作为受害人来说,也是有权提起民事诉讼的,民法典就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所以,作为受害人,是有权要求对方予以民事赔偿的。
既然事发是在写字楼,所以,这名男子大概率就是在写字楼里上班的,如果真把他抓起来,那么,所在公司对此也会觉得足够丢人,甚至有可能将其开除。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热点观点畅聊会
寻找时代笔杆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