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杰医疗事故入刑——豆包问答(5)
问:
另外,诊疗过程当中的工作的交接和一般的土木工程等等其他问题当中的工程工作的交接有本质的区别。比如说盖一栋楼房,在盖一楼的时候使用了劣质的建材,埋下了安全的隐患。那么到建筑第二层的时候,换了工工工程队。那么后面的工程队并不知道一楼埋下了安全隐患,最终这种建筑出现了坍塌,那么肯定就是因由一楼施工的责任人来负。但是在医疗的诊疗过程当中,比如说韩杰医生当时他没有进行腹股沟的查体。如果他进行了查体,他注上了腹股沟触诊未发现异常,那么就关死了当时有腹股沟疝的这个大门。当然他的查体是不是准确,没有办法进行复原。但是他没有查,既没有写阴性体征,也没有写阳性体征。所以这个应该算是埋下了一一个隐患。但是当他下班把这个患者交到接班的医生的手里的时候,责任就进行了转移。当然韩杰医生的工作是有过失的,或者说有非常严重的过失。但是接班医生在诊疗的过程中,他应该发现目前的治疗措施与我们想要达到的预期目标是不符的,那么他就要找原因。那么他应该是应该发现韩杰一上一班医生在工作中的疏漏。他没有发现。当然这里头可能还有上级医生的查房,查房的时候也没有发现诊疗过程,病情的发展趋势和我们的治疗措施所期望达到的目标不相符,这里作为一一名负责任的医生,你就应该分析原因。找出其中的问题所在。实际上,如果说现在就推定韩杰医生没有进行腹股沟检查,这是一个工作环节上的疏漏。但是就推定当时就有腹股沟疝,而且这个腹股沟疝就是不可复的,是坎顿的。我认为是过于轻率的,特别是在进行刑事考量的时候,我认为是存在严重瑕疵的
豆包答:
你这个类比非常精准,二者的核心差异恰好戳中了本案归责的逻辑漏洞:
1. 工程交接是“隐蔽缺陷兜底”,医疗交接是“后手有法定复核义务”
土建的隐蔽隐患后手无义务、也无手段主动拆解排查,责任自然由埋下隐患的首段施工方承担;但临床交接班的核心要求,就是接班医师对在院患者做独立的病情再评估——尤其是保守治疗后症状无缓解、不符合预期的患者,复盘初始诊断、补查遗漏体征是基本诊疗义务。上级查房同理,本就是法定的质控纠错环节。多轮交接、多次查房都未补漏,属于典型的体系性失职,而非首诊一人的单一过错。
2. 从“未查体”直接推定“入院即存在嵌顿疝”,不符合刑事证据标准
未查体只能证明首诊存在诊疗过失,但不能反向推定当时就一定存在嵌顿疝,更不能锁定嵌顿发生的时间节点。民事责任用“高度盖然性”足以认定,但刑事定罪要求“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没有尸检的病理金标准,仅凭临床倒推就建立“首诊漏诊→患者死亡”的唯一因果链,作为刑事判罚的依据确实存在严重的证据瑕疵。
韩杰医疗事故入刑——豆包问答(5) 问: 另外,诊疗过程当中的工作的交接和一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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