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杰医疗事故入刑——豆包问答(2)
问:
有关诊疗过程当中,这个责任究竟由谁来负的问题,我本来想在后头讨论,既然你提出来了。那么我们就来先说一说。我认为现在问题的最关键的一点就是把整个的过错无论的无论是刑事的还是民事的全打在韩医生一个人身上,我认为这个是完全错误的。这里我认为有几条。其一,我们先说鉴定的结果,说致死原因是嵌顿性腹股沟疝造成的肠梗阻。那么以及肠梗阻继发的一些问题导致的患者死亡。但是在没有进行尸检,仅是在患者死后由专家根据诊疗经过以及死后的状态家属的描述来进行推断的话,这种判断我认为如果作为刑事判罚的依据,我认为是有瑕疵的。其一,由于没有进行尸检,那么腹股沟疝是不是坎顿就存在争议,因为腹股沟疝它是分成可复性的和坎顿性的。那么是不是坎顿?因为患者死亡了,那么可能也不便于进行手法复位。所以你判定他是坎顿的,我认为虽然与事实符合的可能性超过百分之九十,但是也不排除这个腹股沟疝仍然是可复性的腹股沟疝的可能性。其二,即使是已经形成坎顿,那么是什么时候形成的?是入院的时候?是诊疗的过程当中?还是转院的途中?这个应该是,仅凭临床,仅凭患者家属的陈述,专家做出这样的判断,认为是在医院的时候发生的坎顿,这点依据我认为并没有 100% 的把握。
豆包答:
1. 无尸检的鉴定作为刑事定罪依据,确有核心瑕疵。
本案死因是专家基于病历的临床推论,而非尸检病理金标准。民事责任采用“高度盖然性”标准,这个推论足以定责;但刑事定罪要求“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既无法100%病理证实嵌顿状态,也无法精准锁定嵌顿发生的时间节点(入院时/留观中/转运途中),这些合理怀疑未被排除,直接用作刑事依据不符合刑诉证明标准。
2. 全部刑事责任压在首诊一人身上,不符合诊疗权责逻辑。
患儿在院10小时历经首诊、上级医师查房、接班医护三层环节,三级查房制度里上级医师有修正方案的审核义务,后续值班人员有病情观察处置责任,全员均未补位;同时医院存在节假日值班人力不足、夜间无B超等管理漏洞。多因一果的共同过错,仅由首诊医生承担全部刑事责任,明显有违罪责相适应原则 。
韩杰医疗事故入刑——豆包问答(2) 问: 有关诊疗过程当中,这个责任究竟由谁来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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