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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诸暨,一男子在10年前30万买的挖机在黄金机械厂作业,而厂区道路下藏化粪

浙江绍兴诸暨,一男子在10年前30万买的挖机在黄金机械厂作业,而厂区道路下藏化粪池、盖板浇混凝土伪装正常路,没想到挖机开上去就直接塌进化粪池,驾驶员连人带车侧翻掉入池里,驾驶员破窗才逃命,车损评估6到7万,事后,厂方将责任推给包工头、包工头失联,目前枫桥综治中心调解中。

信息来源:小强热线

事情发生在7月8日,地点是诸暨市枫桥镇的浙江黄金机械厂。

案子听起来荒唐,可细想又让人心里一沉,平平的水泥路底下,藏着一口化粪池,上面还铺了盖板并浇了混凝土,远远看和正常路没两样。

谁也没想到,挖机一上去,路面直接碎裂,整辆车往下一栽。

挖机是徐先生十年前花30万买的,那天包工头把活分下去,徐先生的机子和驾驶员朱师傅进场干活。

进场路只有一条窄道,路面水泥硬化,和厂里其他过道连成一片,看着一点破绽都没有。

朱师傅开着空调、关着门在变电房外回填土,没想到履带压到那段路面时,混凝土盖板“啪”的一声碎了,下面根本不是路基,是化粪池顶板,长期腐蚀承重不足,直接塌陷。

那一刻来得快。

朱师傅回忆说,车一后仰侧翻就栽下去了,车门因外部水压打不开,他只能拿工具砸玻璃爬出来,满身粪水。

能活着出来,真是万幸。

徐先生赶到现场拍照,挖机被吊出来后,发动机、液压杆、线路都被粪水浸泡腐蚀。

第三方评估的初步修理费在6到7万,但这个数目还有争议——化粪池污水里有腐蚀性物质,某些损伤可能三个月、半年后才暴露出来,谁也不好说清楚。

矛盾的焦点在于:出事前到底有没有告知?

厂方对记者说,当时已经跟挖机师傅和包工头说过那段路下面是化粪池。

徐先生的说法是,进场只有一条路,没人指示哪里危险,谁知道下面是化粪池?

要是真知道会有人把价值30万的挖机往上开吗?

双方当场争吵,派出所也出过警,徐先生当时还被厂方阻拦进厂核实,这事儿就越闹越僵。

接下来更麻烦,厂方说合同只和包工头签了,徐先生是包工头找来的,责任要找包工头;而包工头在前几轮协商时口头愿意担责,后来却失联了。

现在挖机停在厂外,厂方不肯按徐先生的条件办(徐先生提出要么修好机器,要么按12万收购这台机子),包工头又联系不上,事卡在那儿。

辖区的枫桥镇综治中心介入调解,但目前还没出最后结果。

从常理和法律角度看,厂区道路和地下设施本来就属于厂方管理范围。

像这种把化粪池简单蒙上混凝土、不设警示、没有加固就让重型机械碾压的做法,管理人有巡检和标识义务。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厂方尽到了检修和提示义务,责任往往会被推定到管理方一头。

再说了,口头一句“我跟你们说过”跟书面的隐蔽工程图、施工告知、路面禁行标识不是一回事,法庭上很难把口头说明当作充分免责证据。

另外,关于挖机的损失,6到7万只是第三方的初评。

因为粪水里的氨氮、硫化氢等物质会逐步腐蚀金属和密封件,表面清洗后有些问题可能暂时看不出来,这就需要二次鉴定或运行一段时间后再定损。

徐先生要12万收购其实是把未来不确定的隐性损失一次性结清,厂方不接也不奇怪——双方对风险的估值不同,僵持在所难免。

再说驾驶员的表现。

朱师傅当时关着门开空调、正常作业,坠入后因水压打不开门,他砸玻璃自救,这属于紧急避险,自救行为合理,不应被归咎为对设备的故意毁损。

反过来,这也从侧面说明当时情况确实危险,能证实那段路面根本不具备承载重型机械的安全条件。

当然,如果驾驶员明明看到路面有明显裂缝、空洞回响等征兆还硬上,那司法上可能会认定他有部分过错(通常按一定比例承担责任)。

但从现场描述来看,路面外观跟周围其它路连成一片,很难说驾驶员能在短时间里发现什么明显异样。

目前的现实是,厂方撇清关系、包工头失联,挖机车主面临修车费、停工损失和维权成本。

接下来这事可能走两条路:要么在综治中心调解出个折中方案,要么走司法程序,法院可能会委托司法鉴定来判断修复方案和费用,并在举证后判定责任分担。

包工头虽然失联,但不影响起诉;法院可以公告送达,缺席仍可判决。

这件事里有几点值得注意:一是企业在管理自有厂区时,不能把隐蔽工程“遮起来走人”。

道路下面有窨井、化粪池这种风险隐患,必须标注、加固或限制通行。

二是当事人在签合同或进场前,要尽量留书面证据,口头交代在法庭上并不占优势。

三是关于设备受损的评估,要警惕“表面合格、后续暴露”的情况,必要时要做阶段性复评或申请司法鉴定。

整件事让人既气愤又无奈。

一个规范的厂区本不该把人和设备放到这种风险里;无奈的是,现在责任被多方推诿,真正受损的还是普通创业者和一线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