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目惊心!”山东青岛,一KTV女经理为了赚钱,招揽40多名年轻貌美的青春少女进行有偿陪侍,甚至还专门拉个群让手下的少女为有特殊需要的客人提供特殊服务!短时间内便赚了20多万元。
然而好景不长,很快被警方盯上。
警方进一步调查竟然还发现,其中这名KTV女经理手下竟然有5名都是未成人,最小的只有15岁。
《刑法》第262条之2规定,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358条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Y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Y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无论是有偿陪侍还是特殊交易均属于违法行为,组织成年人提供有偿陪侍,不构成犯罪,但是组织未成年人提供有偿陪侍则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这名KTV女经理不仅组织未成年人提供有偿陪侍,还让涉案的5名未成年人从事了特殊服务,因而一审法院审理后,最终从重以两罪并罚,判处这名KTV女经理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一审判决后,这名KTV女经理还曾喊冤,提起上诉,声称涉案的5名未成年人都谎报了年龄,经营场所里灯光昏暗,自己也看不出来对方的年龄。
此外,还声称自己只是简单的牵线搭桥,最多是介绍卖Y而非组织!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虽然这名KTV女经理坚称此前不知道涉案的5名未成年人的年龄,但是涉案的未成人最小的只有15岁,还有些声称曾告诉给这名KTV女经理自己的年龄,这名KTV女经理在让涉案的未成人出去与人开房时,曾和人说过,是未成年人不能开房等等,二审法院并没有采信这名KTV女经理的辩解。
《刑法》第359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Y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可见,介绍的罪行与组织相比要轻的多!
而两者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对卖Y人员实施了管理和控制,前者只是简单的“牵个线搭个桥”,后者则是“管人干活”。
而这里的管,主要是对卖Y活动具有支配、策划或指挥作用,诸如决定卖Y人员在何处、何时卖Y、向谁Y、如何收费、如何分配收入,甚至日常行为都由组织者决定。
具体到本案,这名KTV女经理不仅确定分成,还组建群聊、下达指令等方式实现对卖Y活动的组织、策划与指挥,很显然是组织卖Y,而非单纯的介绍!
也正是基于上述原因,二审法院审理后,最终驳回了这名KTV女经理的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还值得一提的是,《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虽然报道没有说,但是这名KTV女经理赚到钱也是保不住的,需要予以没收。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名KTV女经理把未成年人少女当做自己赚钱的工具,最终钱没有赚到!毁了未成人少女的一生,也毁了自己的一生!令人唏嘘!
此外,《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仅要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还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等等。
不得不说这名KTV女经理虽然可恶,但是发生这样的事情,涉案未成年少女的父母也是有责任的!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健全,也希望大家,作为父母的,一定要扛起监护主体责任,多关心、关注自己的孩子,避免自己的孩子被不法分子蛊惑、裹挟,误入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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