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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13岁男孩与家人争执后从小区26层公共走廊跳下坠亡。家属竟然将物业告上

陕西西安,13岁男孩与家人争执后从小区26层公共走廊跳下坠亡。家属竟然将物业告上法庭,索赔百万余元,指出公共走廊窗户安全锁扣长期缺失且未安装限位器,致使儿子跳楼身亡。物业辩称男孩对26楼跳楼的后果应有明确认知,自身应承担后果。一审法院认定物业对公共区域安全隐患未尽管理义务,判决担责20%,赔偿20.8万余元。物业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这样判了!

事情发生在 2024 年 11 月的西安雁塔区,13 岁的男孩孙某在家跟家人起了争执,青春期的孩子脾气上来收不住,一气之下就跑出了家门,径直上到了 26 层的公共走廊。

没人知道他在走廊里站了多久,只知道等楼下居民发现异常的时候,悲剧已经发生了。警方很快赶到现场,经过勘查和尸表检验,确认孩子是高坠死亡,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家属对这个结论也没有异议。

好好的孩子说没就没了,换作任何家庭都接受不了。悲痛过后,家属仔细查了出事的那扇窗户,发现了问题:26 层公共走廊的这扇窗户,安全锁扣早就缺失了,也根本没装窗户限位器,等于窗户可以完全推开,没有任何防护限制。

就因为这个发现,家属直接把小区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主张各项损失赔偿共计百万余元。他们的逻辑很简单:公共区域的设施安全本来就是物业该管的,窗户存在这么明显的安全隐患,物业长期不维修、不整改,等于给孩子的轻生行为开了 "方便之门",没尽到最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就该赔钱。

物业这边当然不认,觉得自己比窦娥还冤。他们的辩解也很直白:孩子都 13 岁了,基本的安全常识肯定有,26 楼跳下去是什么后果,他心里清清楚楚。

这是孩子主动选择的轻生行为,起因是家庭争执,监护人没及时发现孩子的情绪异常、没看住人,怎么能把账算到物业头上?照这个逻辑,难道以后小区所有窗户都得焊死,才能防止有人跳楼吗?

一审法院审完之后,既没完全支持家属的百万索赔,也没采纳物业 "全无责任" 的说法,最后判物业公司承担 20% 的赔偿责任,算下来总共要赔 20.8 万余元。

法院的理由说得很明白:出事的楼道是小区公共区域,物业公司对这里的设施安全负有法定的管理义务。窗户锁扣缺失、没有限位器,是客观存在的安全隐患,物业没能及时发现和处理,确实没尽到管理职责,对悲剧的发生有一定过错,该担相应的责任。

但话说回来,孩子是主动跳楼,父母作为监护人没察觉到孩子的极端情绪、没尽到监护责任,这才是最主要的原因,所以大部分责任还是得由家属自己承担。

拿到一审判决的物业肯定不服,觉得这就是 "和稀泥" 式的判法,转头就上诉到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该赔这笔钱。就在前几天,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二审的判决书,结果让不少人意外:西安中院直接驳回了物业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二审法院的说法其实也很通透,并没有什么 "葫芦案" 的逻辑。法院明确说了,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部分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律规定的,不会因为死者是主动轻生,就直接抹掉物业的过错。

这起案子里,公共窗户的安全隐患是实打实的,孩子的轻生行为没有受到公共区域安全设施的合理阻碍,物业没排查、没排除隐患,过错是客观存在的,就得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至于 20% 的责任比例,法院也认可一审的划分:孩子自身的选择和监护人的失职是主要原因,物业的隐患只是次要因素,这个比例已经分清了主次,并无不当。

其实这 20% 的责任,更像给所有物业提了个醒:安全保障义务不是一句空话,也不是无限连带责任,但你该尽的职责必须尽到。该装的防护设施要装,该查的隐患要及时改,别总抱着侥幸心理混日子。

同时也给所有家长提了个醒,青春期的孩子情绪脆弱,家里吵架再正常不过,但千万别任由孩子带着极端情绪独处,监护的责任,永远比物业的责任重得多。

一条 13 岁的生命,20.8 万的赔偿,怎么算都换不回人。这场官司争到最后,从来不是为了那笔钱,而是在划清一条责任的边界。物业管好自己的设施,家长看好自己的孩子,少一点侥幸,多一点上心,才能少点这样的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