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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遵义就有这么一位大姐,本来想告别人抢她东西,结果把自己和对方都送进去拘留了,

贵州遵义就有这么一位大姐,本来想告别人抢她东西,结果把自己和对方都送进去拘留了,你说荒唐不荒唐。

大姐姓梁,四十七岁了,平时没事就喜欢在手机上搜附近的人聊天。有天晚上一个姓谭的男的加了她,俩人没聊几句,男的就直截了当地说想见面,还说要是看对眼了就给五百块钱发生关系。

大姐没直接答应,说见面再说吧,结果转头就真去了。俩人约在山上一片树林里见的面,到地方之后钱也转了,俩人前前后后发生了三次不正当关系。

本来这事你情我愿的,钱货两清就完了,谁知道男的完事之后越想越觉得亏,五百块钱花得心疼,趁大姐不注意抓起地上的挎包扭头就往山下跑。

大姐当时就懵了,穿好衣服追出去早就没人影了,大晚上山路又黑又不好走,根本追不上。好在她手机没放包里,自己拿着呢,当场就报了警,说自己被偷了。

警察来得挺快,顺着线索很快就把那男的抓住了,一审问,男的倒是挺老实,直接就把抢包的事承认了,顺带着把俩人那点交易也全交代了。

警察一查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再加上俩人现场指认,证据链全得不能再全了。最后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认定俩人是卖淫嫖娼,各拘留十天。

大姐当时在处罚书上签了字,也说没意见,结果处罚还没开始执行呢,她反悔了,直接跑到法院把公安局给告了,要求撤销处罚。

到了法庭上她可就全变卦了,说自己跟谭某是处对象的,是情侣关系,那五百块钱是男朋友给的零花钱,不是什么交易钱。

她还说自己是被强迫的,谭某以处对象的名义把她约到山上,到地方就要发生关系,她不同意要走,谭某就威胁她,她没办法才答应的。

第三次的时候她强烈反抗,谭某没完事就抢包跑了。她还说当时做笔录的时候警察逼她签字,不签就不让走,她是没办法才签的。

说真的,这大姐编瞎话的水平真不怎么样,警察那边证据摆得明明白白的。聊天记录里俩人明码标价谈价格,转账记录清清楚楚五百块钱,还有现场指认的照片,这些东西可不是靠嘴就能推翻的。

法院审理之后也说了,警方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也对,程序也没问题,直接就把大姐的诉讼请求给驳回了。

其实这事最有意思的地方就在这,俩人本来干的就是见不得光的事,结果因为男的贪心抢包,把俩人都给搭进去了。你说男的缺德吧,确实不地道,干完了事还抢人东西,一点江湖规矩都不讲。

但你说大姐冤吗,一点都不冤,本来就是钱和身体的交易,非说什么情侣关系,谁信啊。情侣有第一次见面就约山上小树林的吗,情侣有转五百块钱还明码标价的吗,说出来谁都不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