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名为“股权置换”,实为“股权转让”?小心交易落空!
做股权交易,别只看合同名字,要看清背后的法律实质!
很多老板以为签了《股权置换协议》就是“左手倒右手”,但法院一句话就能推翻:如果双方同时有借款协议,且明确约定用股权抵债,那这就是“股权转让”!
核心裁判逻辑:
即使合同叫“置换”,但如果存在以下情形,法院会认定为“股权转让”:
1️⃣ 一方有借款债务,另一方有交付股权的义务;
2️⃣ 双方明确约定用股权“抵销”债务;
3️⃣ 股权受让方付款时,明确说是“股权转让款”。
这意味着:你以为是“置换”,可能要按“买卖”交税、办手续!
给老板们的实操避坑指南:
1️⃣ 名称≠实质:合同名称随便起,但权利义务内容才是法院认定的关键!想做“置换”,必须有真实的“双向交付”安排,不能变相搞“债转股”或“以股抵债”。
2️⃣ 程序不能少:真正的股权置换,必须履行董事会决议、工商变更、国资评估(如需)等法定程序。别省事,否则协议可能“不生效”!
3️⃣ 代物清偿是坑:股权置换在法律上属于“代物清偿”,是实践合同——必须实际交付股权,协议才生效!如果只是签了字没过户,一方反悔,另一方可直接起诉要钱!
4️⃣ 已履行义务的一方注意:如果你已经办了股权变更,对方没付钱,别傻等!赶紧起诉主张“股权转让款”,法院支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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