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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好军师】对赌协议避雷指南:公司为股东“兜底”,这种约定有效吗?在PE/VC

【股权好军师】对赌协议避雷指南:公司为股东“兜底”,这种约定有效吗?

在PE/VC投资中,为保障投资人利益,经常会约定“对赌条款”。当大股东无力回购时,投资人往往会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种约定是否有效?结合最高法经典判例,分享三点核心实务干货:

1. 约定有效,但有前提

• 核心判断:关键在于公司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如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 实务心法:大股东不能擅自做主让公司“兜底”。只有在程序合法、外部投资人善意审查并留存了相关决议文件的前提下,该连带责任约定才受法律保护。

2. 《九民纪要》后的裁判新风向

• 规则明确:目标公司不能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金钱补偿”的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

• 实质审查:虽然协议有效,但如果投资人要求公司实际履行(掏钱),法院会严格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不符合的,依然得不到支持。

3. 给投资人的避坑建议

• 尽调前置:不要只看合同文本,必须索要并审查公司章程及内部决策文件,确保约定合规。

• 责任界定:建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主债务(股东回购义务)与担保责任(公司连带担保)的边界,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对赌落空”。

一句话总结:

对赌协议不再是“洪水猛兽”,但合规是前提。程序正义与实体约定同等重要,切勿让“兜底”条款变成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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