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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商洛,36岁的男子,离异,带着两个孩子,一个五岁,一个四岁,结果,他去参加大

陕西商洛,36岁的男子,离异,带着两个孩子,一个五岁,一个四岁,结果,他去参加大儿子的幼儿园迷你马拉松,猝死了。可是,当初志愿参赛声明上签字的是孩子外婆,而不是男子。事后,男子妹妹表示,幼儿园应该承担责任:哥哥倒地后,不是幼儿园的工作人员拨打120,是路边的群众,工作人员失职;还有安排的医护人员在500米以外,没有及时赶到,错失四分钟黄金抢救时间;另外,园方也没给每位家长和孩子购买意外险。园方的负责人接受采访时也表示,相关部门正在处理,民警已经排除了刑事案件,他们积极配合,随后就挂断了电话。

据悉,男子和妻子离婚了,不过,两人为了孩子还是会经常沟通。

在6月1日之前,两个孩子所在的幼儿园就开了家长会,当时是孩子的外婆去的,老师说,在5月30日的上午准备开展一次迷你马拉松。

这也是为了庆祝六一的特殊活动,希望家长朋友们踊跃参加,还把参加此次活动的注意事项、声明打印成了纸质版,让家长签字。

当时外婆就签字了,想着自己虽然不如年轻人跑得快,自己慢一点跑,陪着孩子野餐。

不过老师再三声明,不让老年人参加,最好是孩子的父母。

外婆就告诉了女儿,女儿又马上给男子打电话说你来参加大儿子的活动吧,孩子的外婆不能参加。

男子和妻子虽然离婚了,但是为了孩子,他们从来没有红过脸。既然这样,他就准时在5月30日上午来到了大儿子的班级。

小儿子也在这个幼儿园,他也需要父母陪伴,所以前妻就陪着小儿子。

两人碰面后,男子还非常高兴地告诉前妻,现在大儿子特别听话,每天都能够坚持写半个小时作业。

前妻听到后也非常高兴,两个人还约好,等活动结束后,带着两个孩子一起去吃番茄鱼。

随后,幼儿园的活动就开始了,大儿子和小儿子所要奔跑的距离不一样,因此,男子和前妻也就分开了。

大儿子的迷你马拉松大约有5公里,路线设在校园内和学校外的河道边,其他家长都牵着孩子往前跑,男子也一样。

中途男子还停下脚步,回头看向孩子,这一幕被在场的工作人员拍了下来。

可这却是男子和大儿子的最后一个画面,随后,男子突然感觉身体不适,当场倒地。

孩子吓得不知所措,旁边的群众赶紧拨打120,工作人员得知后,立刻通知在500米以外的医护人员赶来救治。

即便做了应急处理,送往医院后男子还是不幸离世。

男子的妹妹闻讯赶到医院,在调取相关记录时,妹妹透露,男子仅有低血糖病史,是否患有心脏病并不清楚。

后续医院经过综合判断,判定为猝死,死亡医学证明书上也做出了对应记载。

后来记者得知此事,联系到了男子的妹妹。

妹妹称,哥哥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情况尚不明确。

同时她提出多处质疑:学校举办活动,为何不像正规大型马拉松那样,要求参与者提供体检报告、健康证明?

其次,举办活动理应统一为参与的孩子和家长购置意外险,学校却没有购买。

再者,现场应急救援预案不完善,救护点位设在500米开外,完全起不到急救作用。

猝死抢救的黄金时间仅有四分钟,等医护人员赶到,宝贵的急救窗口期早已错过。

她还着重强调,哥哥本人并未签署参赛志愿声明,签字的只有孩子外婆。

综合以上种种问题,她认为幼儿园存在很大过错。

记者随后又联系到园方负责人,对方只表示警方已排除刑事案件,相关部门正在跟进处理,说完便挂断了电话。

负责处理此事的教育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工作人员正在加紧处置。

公安、教体、卫健多部门已全面开展调查,妥善处置后续相关事宜。

那么,这件事里幼儿园是否负有责任?是否需要向男子家属作出赔偿?

如今两个孩子由母亲和外婆照料,男子的妹妹称,接下来会协商哥哥的安葬事宜以及赔偿相关问题。

《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结合本案:幼儿园作为活动组织者,未核查家长健康、未统一购置意外险,急救点位设置过远错失抢救时机,参赛文件仅外婆代签,园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76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结合本案:男子患有高血压、低血糖,明知长跑存在发病风险仍参与,未主动告知病史,自身疾病是猝死主要原因,自身负主要责任。

综合全部案情,双方均有过错。

男子自身基础疾病是死亡主要诱因,应该自行承担六成责任;

幼儿园组织、急救环节存在多处重大疏漏,延误救治加重损害,应该承担四成次要赔偿责任。

外婆代签的免责声明不能免除园方责任,家属可通过调解或诉讼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来源: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