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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男子通过妻子的亲姐,找到姐夫买了一套房,一共给了50万,结果房子装修到

河南郑州,男子通过妻子的亲姐,找到姐夫买了一套房,一共给了50万,结果房子装修到一半,才知道房子被卖了,他找前姐夫要房,姐夫说,再给20万就可以过户,男子这才恍然大悟,他跳入了熟人挖的坑。

10年前,为了给小孩落户读书,郭先生就想买一套房,得知妻子的亲姐和姐夫要卖房,他和妻子觉得姐夫和姐姐比较靠谱,就算房子还没有建成,他们也决定要那一套房。

那时他们的姐姐和姐夫欠别人的债,急着用钱,郭先生就先给了他们40万,后来又给了10万,一共给了50万。

钱给了,房子后来也建成了,剩下的就是房子过户的问题了。

然而在房子过户的这个问题上,姐姐和姐夫一直找借口,说房子手续还没有下来,过不了户,他们一直拿这个借口来说,说的时间长了,郭先生也就信了。

毕竟是姐姐和姐夫,他们小两口想着,这么亲近的亲戚关系,不至于坑人。

就这样,郭先生在信任的基础上,在房子没有过户,即使10年时间那么长,他也没有怀疑过,直接就对房子进行了装修。

房子一装修,事情彻底瞒不住了,房子装修了一半,郭先生的前姐夫,这才不得不说,房子已经卖了。

郭先生和妻子都大吃一惊,虽然姐姐和姐夫离了婚,但也不至于瞒着这么大的事情。

如今房子都装修了一个月,也装修了一半,才来告诉他们,房子抵押给别人了,他们贷款了60万,现在房子已经是别人的了。

这个消息让郭先生感到很气愤,既然房子没了,那他就要回钱。

可是现在他要房没有,要钱也没有。

这下亲戚做不成了,他们只好找来调解员,这个时候前姐夫提出了一个条件,他表示,过户房子可以,但是要加20万。

一听这个要求,郭先生和妻子才恍然大悟,恐怕这房子不是卖给别人没有那么简单。

要加20万,这套房子就是70万了,10年前他们就支付了50万,利息到现在也不少了,还要加20万,这明显就是坑熟人。

郭先生的前夫是这样解释的,说这套房的发票是80万,实际上这套房根本不值80万。

他和妻子当然不能接受这个条件, 如今房如果要不回来,他们只求前姐夫赶紧把钱返还给他们。

不管郭先生的姐姐和前姐夫,他们之间打的是什么主意不错,他们又是为何闹离婚的,郭先生不想知道。

被他们坑得那么惨,连亲戚都做不了,他们只有一个要求,既然给不了房,那就把钱还回来。

至于孩子落不了户,他们也只能另想办法。

郭先生已经把房款给了姐夫和前姐夫,他们之间应该是有购房协议的,既然已经签了协议,那么合同关系就成立。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需具备三个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虽然他们之间还没有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但是房子买卖的协议已经达成,从成立时开始就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郭先生的前姐夫把房子卖给别人,这就是欺诈行为。

前姐夫一直以手续未下来为由拖延过户,实际上将房屋抵押给第3人,贷款60万,还把房子卖给别人,这是明显的欺诈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郭先生的前姐夫一直隐瞒房屋已经卖掉的事实,在这个基础上,郭先生有权起诉撤销买卖合同,要求前姐夫返还房款,并且赔偿损失。

那么你对郭先生的事情有何看法?来源:都市报道 2026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