埴轮书话 陈涛:韦伯在家产制国家中区分了政治支配与家产制支配,从而构造了一个更为精巧的分析
从韦伯的角度来看,哈勒、梅因和库朗热等人正确地看到,传统政治支配与家内支配存在某种相似性,但是,这种效果上的相似并不足以反推出古代国家就是家族的扩大,以及政治权力就脱胎于家权力。只是在缺乏现代法制型支配和理性官僚制的情况下,人们更趋向于模仿家父长制支配运转支配关系,并把家内的行政管理方式扩展到家外(下文将要考察的家产官僚制就是这一点的极致体现)。追根究底,这植根于人性,因为它既满足了支配团体贯彻自身意志的权力欲,也满足了被支配者对于稳定、可预期,甚至充满温情的秩序的需要。个人生活在这样一个共同体之中,就像生活在“自然产生的家族共同体”一样自在。因此,这样的秩序也最合乎自然。
不过,即便如此,在家产制臣民与政治臣民、在纯粹的家权力与政治权力之间始终存在一条模糊的界线。这种分别的维系并不是借助成文法律,而是依靠神圣的传统。例如,政治臣民组成的民兵只能被支配者用于领地防卫,而不能用于血仇(Fehden)。超出该限度的、对政治臣民的过度索取,可能会动摇他们对君主的忠诚,甚至还会引发革命。但是,正如前面引文所提到的,支配者总是倾向于逾越传统所划定的界限,从政治臣民身上榨取更多的贡纳和劳役,以满足自身的奢侈享受、领土扩张和荣誉感等。而支配者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任意而为,又取决于他是否拥有一支听命于自身的军队和官僚制。
……在家共同体内,家父长享有的这种自由取决于其他家庭成员的配合,即他们愿意执行他的命令。尽管家父长的支配权利承袭自祖上,但是其他家庭成员也把它视为整个家族的共有权利,因而在行使时必须照顾到所有家族成员的共同利益。相比之下,在家产制国家中却出现了专门负责行政管理的官员与充当暴力后盾的军人。于是,支配者也得以根据其对军队和官僚制的控制能力,扩大其权力行使的自由空间。原本需要借由家庭成员的配合才能行使的共有权利,因此而变成了支配者可以自由处置的私有财产。
——《难以驯化的利维坦》,pp.66-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