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西方“自由主义”政治原理的原点可以追溯到洛克(John Locke),洛克将中世纪的一些自由主义的要素体系化了。洛克主要活动在光荣革命之前的斯图亚特王朝时代,但他的政治理论很投合议会立宪派的胃口,在光荣革命以后也产生影响。《政府二论》(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主要内容写于1680年代初,但是出版于光荣革命(1688)之后的1689年年底(有些出版物按照当时英国的出版习惯算作1690年出版)。 在洛克看来,人民虽然把政治权力信托给政府,但政府未必一定会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这一点和霍布斯不同)。在判断政府是否违背了人民的信托的问题上,人民是最终判断的主体——在这一点上洛克思想和“民主主义”还有重合的部分。但洛克没有在制度设计中解决人民如何参与政治的问题,似乎人民只有造反权(反抗权)。
洛克的思想过于理性建构,其实是含有过激的理论的。休谟的理论更加保守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