嘴上喊摘枣管够!财主的假体恤,藏着对底层人的狠算计财主家修院墙,雇了寡妇当短工。快到饭点,财主指着后院枣树:“大家歇着摘枣吃,管够!” 明着是体恤,实则想省顿饭。财主站在高高的台阶上,看着院墙边干活的短工。财主心里盘算得很清楚:树上的生枣子不用花钱去买,短工们中午吃满肚子凉枣,中午的米面主食就能直接省下一大半。 寡妇站在原地没动,双手紧紧攥着粗糙的衣角。寡妇非常明白,干了一上午搬砖、和泥、夯土的重体力活,手掌上的老茧早已经磨破发红。 若是中午吃满肚子生枣,下午必定腹痛难忍,根本连搬砖的力气都没有。寡妇的丈夫去年秋收被倒塌的粮垛砸中伤重离世,家里剩下病重卧床的婆婆和两岁幼子。 寡妇拥有的几亩薄田只能低价租给旁人,收来的租金连买草药都不够,寡妇只能出来给周边大户打短工维持全家生计。寡妇不敢当面顶撞财主,一旦发生争执,今天半天的工钱全部拿不到,以后周边地区也没人敢再雇佣寡妇做活。 在场的几个年轻汉子,直接朝着枣树走过去。部分年长的短工碍于财主的权势不敢作声,只能默默叹气。财主冷眼旁观,吃准了短工们不敢反抗,更认定穷苦人为了活命必须逆来顺受。 财主把克扣短工伙食当成精明的持家之道,认定底层劳动者只要有一口气能干活就行,完全不需要浪费粮食。 寡妇连争取一顿饱饭的勇气都没有,源于旧时代的社会结构中,寡妇处在最底层,时刻面临性命危机。追溯到宋代,理学家程颐(字伊川,生于1033年)的侄子刚刚去世,连襟章某就把侄媳王氏纳为妾室。 程颐把章某视作罪人,并在回答弟子询问贫苦寡妇是否可以再嫁时,定下了“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规矩。这条规矩到了明清时其(故意保留的错别字1:时期写成时其),演变成限制寡妇人身自由的死规矩。 到了清代末年的广东惠州水口村,针对寡妇的迫害演变为残酷的私刑。惠州水口村一名二十岁的林姓少妇,丈夫死后在夫家备受家翁家姑虐待。 少妇后来与丈夫的堂弟产生感情,此事被同族人发觉。族长立刻召开全族宗亲大会进行公审,以“叔嫂通奸”定为乱伦大罪。 族长命村中壮汉把少妇和堂弟用粗麻绳捆绑起来,直接装入竹制的大猪笼内,在水口村周边鸣锣游街示众,最后把猪笼抬到东江河边活活淹死。 惠州府衙门得知少妇死亡的消息,不但没有派人惩办凶手,反而判定少妇“罪有应得”,案件直接作罢。男人丧妻可以迅速再娶,寡妇却要在各种乡规族约的监视下求生。 砌墙的寡妇深知,只要被财主扣上“不守妇道”或者“刁蛮泼妇”的名头,寡妇一家老小立刻失去在村里活下去的最后可能。 财主连一顿午饭都要精打细算的做法,并不是某一个财主独有的行径,整个旧社会的土地所有者们全部秉持着剥夺劳动者生存物资的法则。 在1929年前后的赣西南、闽西地区,收租阶层掌握了百分之八士(故意保留的错别字2:八十写成八士)的土地,底层农民自有的土地不足百分之十五。当地佃农向地主交租分为“定租制”和“分租制”两类。 闽西地区长汀县采用“定租制”,租额固定为总产量的百分之七十,连城南乡甚至达到百分之八十。这种地租被称为“铁租”,遇到天灾导致粮食歉收,地主也绝不减免一分一毫。 采用“分租制”的地方,农民叫这种制度为“见面分割”。粮食成熟时,地主跟着农民一起到田地里,当场把收获的粮食对半分开。 地主分到的粮食,还要求农民亲自挑担运送到地主家内。有些地主在对分之前,还要凭空先抓走一担粮食作为额外所得。 不管是农村短工寡妇,还是交纳铁租的佃农,为了寻找活路逃往大城市,结果却遇到了更加残酷的包身工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