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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多个房东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被依法查处

转自:南湖晚报

□市应急管理局

近期,嘉兴市应急管理部门接连查处多起工贸企业厂房出租方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案件,暴露出“重租赁、轻安全”的问题。部分房东仅以口头提醒代替制度管理,存在协议不全、检查缺位等问题,构成重大事故隐患,亟需引起重视。以下典型案例警示各相关单位切实履行法定安全责任,筑牢安全防线。

2025年11月14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嘉善某服饰辅料公司时,发现该公司将自有厂房出租给4家生产经营单位,其在2025年1月1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安全生产协议书》中,约定了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但调查发现,该服饰辅料公司仅每月以口头形式提醒承租单位注意安全,并未定期对承租单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12月8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服饰辅料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陆某分别作出罚款2万元和0.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0月22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海宁市某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自有厂房出租给14家生产经营单位,但只签订了部分《“园中园”“厂中厂”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协议》,调查还发现,该工贸有限公司作为房东,对部分承租单位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11月24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某工贸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作出罚款4.8万元和0.9万元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只是履行法定责任的起点,绝不能“一签了之”“以租代管”甚至“只收租金、不管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厂房等生产经营场所的出租方(即发包或出租单位)必须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落实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同时,《浙江省小微园区(厂中厂)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小微园区(厂中厂)等单位的出租方,在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方面,需做到“十必须”:

1.必须保证厂房消防审验合格。

2.必须出租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3.必须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4.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5.必须开展每日安全巡查。

6.必须保持消防设施、器材完好。

7.必须安装联动逃生警铃。

8.必须落实电气焊作业“审批、清理、动火、监护、处置”五到位措施。

9.必须组织联合应急演练。

10.必须清退拒不整改、有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