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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女子通过某网络平台下单“一口价”网约车,前往机场途中,她要求司机临时变更了

上海,女子通过某网络平台下单“一口价”网约车,前往机场途中,她要求司机临时变更了部分路线。到达机场后,司机要求女子额外支付10元的差额费用,却遭到女子拒绝。司机一气之下,拉着女子的行李箱驶离,放在13公里之外的派出所,让女子自己去取。女子表示,行李箱有她的工作、生活用品,还有一些处方药,这严重影响了她的正常生活。女子报警后,平台封禁了司机,还提出赔偿1500元。 11月18日上午9点,陈女士着急赶去虹桥国际机场出差,通过某网络平台下单了一辆“一口价”的网约车。 上车后,她跟司机宋师傅沟通,临时变更了部分行驶路线,想着只是微调,应该不会有太大问题。 可到了机场下车时,宋师傅却拦住了她,说因为路线变了,实际行驶里程增加,让陈女士额外支付10元的差额车费。 陈女士一听就不服气,她下的是“一口价”订单,平台都没说要加钱,而且增加的路程也不多,司机凭什么要私下加钱。 陈女士也很硬气,当场拒绝了司机加价的这个要求,下车就要离开。 让陈女士没想到的是,宋师傅被拒绝后瞬间变脸,趁着她还没来得及从后备厢拿行李箱,就直接驾车驶离。 看到车在不远处停了一下,陈女士当时第一反应就是追车,眼看快追上了,司机又一脚油门开远了,陈女士对司机这种略带挑衅的行为满是愤怒。 情急之下,她一边报警,一边向平台投诉,反复要求司机把行李箱尽快送回机场。 可平台客服却反馈说,司机态度坚决,不肯送回,让她自己去距离虹桥机场13公里远的某地自取。 这可把陈女士急坏了,她马上就要登机出差,根本没时间去取行李,只能先匆匆登机离开上海。 抵达外省市后,陈女士接到了警方的电话,告知她司机已经在民警找到他之前,自行把行李箱送到了九亭派出所。 行李箱有了着落,陈女士又犯了愁,里面不仅有出差要用的工作资料、换洗衣物等生活用品,还有她每天必须服用的处方药,司机这一折腾,严重影响了她的正常生活。 11月20日,陈女士出差回来,拿到了警方的接报回执,发现司机师傅竟然还涉嫌非法营运。 原来宋师傅驾驶的车辆实际车牌和平台订单上显示的不一致,他还存在擅自利用承租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的违法行为,目前已经被移交至有关部门处理。 至于行李箱的去向,回执上写着,宋师傅当时说要把行李箱送到机场派出所,但中途开错路迷了路,没送成。 后来宋师傅接到平台客服电话要求交还行李箱,可他已经驶离机场辖区,不愿意再返回,这才放到了派出所。 事发后,陈女士多次通过平台和12345等渠道投诉。 平台客服刚开始还在辩解,他们只是聚合平台,实际提供服务的是合作方悦道,想让悦道的人与陈女士沟通赔偿事宜。 这样的说辞遭到了陈女士的拒绝,她认为自己是信任平台才在平台下单的,至于平台和合作方的合约责任,不应该推给她。 11月21日,平台客服终于回复陈女士,表示因为她变更路线增加的路程不多,而且旅程时间变短,并没有触发“一口价”调整。 至于宋师傅,他们目前已经封禁了司机的账号,第三方服务商也提出愿意给予1500元的经济补偿。 目前,陈女士和第三方服务商的工作人员一起前往派出所,取回了她的行李箱。 对此,不少人认为,正常情况下一口价走的路线是固定的,想要改变路线,司机师傅要求加价很正常。 但是,不管怎么说,宋师傅扣留行李箱的做法非常不理智。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且需承担妥善保管义务。 陈女士的行李箱并非“遗失物”,而是在下车时未来得及取走,处于司机宋某某的实际控制中,宋某某对该行李箱负有法定保管和返还义务。 其因车费纠纷不满,擅自驾车拉走行李箱,且未及时通知陈女士合理领取方式,反而将行李箱送至13公里外的派出所,导致陈女士无法及时取用处方药、工作及生活用品,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 即便宋某某最终将行李箱交至派出所,但其过程中存在故意拖延、增加陈女士取回成本的行为,需承担返还财物、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其次,宋师傅非法营运及平台信息不一致的行为,后果更加严重。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订单显示的车牌与司机宋某某实际驾驶的车牌不一致,违反了网约车营运的资质要求。 虽然实际服务由合作方悦道提供,但平台对入驻车辆及司机的资质审核、信息核验负有法定管理责任。 因此,相关部门可以对平台处以罚款,同时对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司机宋某某另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