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男子作为上门女婿,订婚时签订了婚书,先支付女方7万元“押金”,剩余8万元彩礼待结婚时再支付,双方还约定,男子放弃赡养自己的亲生父母,第一胎也不能随自己姓。后来女子多次表示后悔,两人的婚约最终取消,男子向对方讨要已支付的7万元彩礼费,但女方称那是“押金”,在当地习俗中不予退还。最后男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女方退还2万元。 金先生是1997年出生的,在2020年的时候就认识了比自己小六岁的贺女士,对方看起来漂亮又讨人喜欢,所以就用尽心思开始追求对方。 贺女士觉得这位大哥哥也不错,懂得体贴人,家里还有一个弟弟,这就满足了自己父母想招个上门女婿的条件。要是对方是独生子女,把人家招过来,其父母没人照看,那也不行。既然对方是两兄弟,金先生过来后,家中还有弟弟照看父母,那就没问题了。 不过到底金先生和他的父母愿不愿意呢?还得问一下人家,结果金先生自己拍板,没问题,就按照你说的算。我喜欢你这个人,不管是在自己家还是你家都可以。 这个回答很讨贺女士的喜欢,她随即告诉了自己的父母,说自己认识了金先生,对方长得不错,人品也好,还愿意做上门女婿,你们看看行不行? 父母了解后也觉得很满意,于是在2023年的时候,双方父母坐在一起,为两人订下了婚约。 不过,贺女士的家人生怕对方说的话不算数,于是要求在众人见证下签订婚书。这份婚书的内容就是:金先生必须放弃第一胎的冠姓权,也就是这第一胎必须跟着贺女士姓;第二个条件就是你来到我们家,只能赡养我们父母,可不能再去赡养你父母了,你的父母得由你弟弟赡养;第三个条件就是虽然你是上门女婿,但是你也得出彩礼钱,先支付7万元(婚书中写为“押金”),剩余8万元待结婚时再付,总计15万元彩礼。 双方家人都非常认可婚书上的内容,金先生的父母也看到贺女士家条件不错,这些提出的条件也不算过分,于是就拍手同意了。 后来过了一段时间,贺女士多次表示对这门婚约感到后悔,金先生与贺女士也因此频繁地发生矛盾,他们自己也不知道为什么,谈朋友的时候,那倒是卿卿我我的,怎么一谈到要结婚,矛盾就出来了呢? 两人和双方家庭都介入过,想要将两人撮合,好不容易获得的缘分,不能看着他们就这样散了。可是感情已经产生裂痕,没有办法修复,最后家人们也只能随他们的心意,做不了夫妻,那就做朋友吧,好聚好散。 可是金先生心中还是有心结,我已经支付了你7万彩礼(婚书中写为“押金”),那你得归还给我呀,我不可能啥都没得到吧? 贺女士也不愿意了,不是说好了做朋友吗?怎么还要向我要钱呢?你这7万可是押金,又不是彩礼,我们这里的押金可是不退的哟。 金先生可不答应,你好的时候,我是把你当成心上人看待,现在你多次后悔、不跟我在一起了,凭什么还要拿着我的钱呢?必须得要回来,于是就起诉了贺女士。 最后,法院判决不用全额归还,但是也不能一分都不还,让贺女士退还给金先生2万元,事情才得以解决。 不过,网友们觉得不太合理,这明明是彩礼嘛,又没有结婚,且婚约解除源于贺女士多次后悔,那为什么不全额退还呢? 1、金先生在谈婚论嫁阶段,于众人见证下签订婚书,按约定先支付7万元(婚书中写为“押金”),双方明确剩余8万元彩礼待结婚时再支付,该15万元整体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彩礼,而非女方所称的单纯“押金”。 《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15万元符合陕西当地15-18万的彩礼习俗,7万元“押金”因指向婚姻缔结,应纳入彩礼范围;女方为婚约解除过错方,法院裁量返还时已侧重其过错,但需平衡当地习俗与彩礼实际支出,故未全额返还。 2、金先生在婚书中承诺不赡养亲生父母,该条款也自始无效,他仍需对自己的父母履行赡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该条款违背公序良俗,自签订时即无效;即便金先生弟弟赡养父母,也不能免除其法定责任,父母可单独向其主张赡养费。 3、虽然双方约定第一胎随女方姓,但子女冠姓权虽可由父母协商确定,可这一约定不属于法律强制履行的范畴。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约定仅为身份关系相关的意向,无强制执行力;即便约定违约条款,法院也可能因违背人格利益优先原则,不予全额支持违约主张。 对于这件事,大家如何看待呢? 素材来源于热度新闻,202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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