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阿尔山,46岁的郝某和郭某某在电话激烈吵架后,郭某某气不过,持刀守在郝某小

梅姐说法 2025-10-02 10:09:56

内蒙古阿尔山,46岁的郝某和郭某某在电话激烈吵架后,郭某某气不过,持刀守在郝某小区门口。郝某出门毫无防备,被郭某某狂砍头部和手部4刀。郝某朋友王某夺下刀扔进草丛,郭某某逃跑,郝某追上去,与郭某某推搡,捡砖头砸 死 郭某某,被判10年,郝某不服不断申诉。 2020年8月,46岁的郝某下班后准备回家,他怎么也没想到,刚才和他在电话里吵得不可开交的郭某某,正拿着刀直奔郝某所在的小区。他只想找郝某讨个说法。 当郭某某看到郝某后,冲上去对着郝某就是一顿猛砍。郝某的头部和手部接连中刀,衣服都染红了,他却来不及做出任何有效的反抗。 就在这时,郝某的朋友王某正好在附近。王某赶紧过来,以最快的速度冲向郭某某,一把将刀夺下后扔进了旁边的草丛里。 郭某某没了刀,又看到对方有帮手,转身就跑。郝某哪能咽下这口气,不顾自己身上的伤就追了上去。王某担心郝某出事,也赶紧跟在后面。 郭某某跑得越来越慢,郝某和王某很快就追上了他。 三人碰面后,又吵了起来,郝某问郭某某为什么要这么做。郭某某有些心虚,但还是强撑着嘴硬。 争吵中,双方的情绪越来越激动,推搡了起来。王某看到郭某某还在嘴硬,一脚把郭某某踹倒在地。 郭某某这时,显得有些狼狈。郝某突然看到旁边有一块砖头,想都没想,就过去捡了起来。 此时,郭某某想要站起来,可还没等他站稳,郝某就举起砖头砸向了他的脑袋。 砖头落下后,郭某某的身体瞬间软了下去,看到这一切,郝某也愣住了。 王某看着躺在地上一动不动的郭某某,又看看郝某,一时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 很快,郝某被民警带走。 在之后的调查中,才逐渐了解到,郝某和郭某某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但具体的原因,依旧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 有人说是因为生意上的纠纷,也有人说是私人恩怨,可这些说法都只是猜测,没有确凿的证据。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郝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呢?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 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郭某某持刀砍向郝某,此时郝某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郝某朋友王某夺下刀后,郭某某跑了。郝某追上去与郭某某推搡,此时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郝某捡砖头砸死郭某某这一行为,并非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满足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这一关键构成要件。所以,郝某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既然郝某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那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其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并确定处罚呢?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郝某在郭某某不法侵害结束后,追上郭某某并捡砖头砸向其脑袋,导致郭某某死亡,郝某主观上有伤害郭某某身体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并造成郭某某死亡的结果,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 所以,郝某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法院最终判处郝某有期徒刑10年,正是依据此条法律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作出的判决。 那郭某某先前持刀砍郝某的行为,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呢? 郭某某持刀砍郝某头部和手部,这一行为明显具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并且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郝某受伤流血的结果。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郭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过由于郭某某已经死亡,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所以郭某某虽构成犯罪,但无需再承担刑事责任。 经过一段时间的审理,最终做出了判决,郝某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郝某觉得自己太冤了,他不断申诉,可二审还是维持了原判。 有人觉得郝某是正当防卫,不应该被判这么重的刑;也有人认为郝某的行为过于冲动,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认为郝某是正当防卫,肯定是不对的。 如以上所述:郭某某持刀砍向郝某时,当时的郝某是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郝某的朋友王某夺下刀后,郭某某逃走了。郝某追上去与郭某某推搡,此时不法侵害就已经结束了。 这时郝某捡起砖头砸死郭某某的行为,已经不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满足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这一关键构成要件。所以,郝某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也就是说郭某打郝某的事已经结束了,现在是郝某在打郭某了,如果这个时候郭某把郝某给打 死了,反而郭某的行为构成了正当防卫。 你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 (素材来源于:汉水襄阳 2025-09-30 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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