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安,姜某整理父亲遗物时发现,父亲在银行有6万未取出的存折,去取钱时遭到银行的否认,多次理论无果后,姜某告上法庭。银行坚称无此存款,一审判银行付本息,银行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二零一九年,姜某的父亲离世不久,她整理父亲的遗物时,在一堆旧物里,姜某翻出了一个有些泛黄的存折。 存折上显示,二零零零年6月26日,父亲在银行存了6万块钱,这么多年一直没取过。 这6万块钱也不少,姜某拿着存折去了银行,想把钱取出来。 到了银行,姜某把存折递给柜员,说把里面的钱都取出来。可柜员看了看存折,却说根查不到这笔存款。 姜某说存折上明明有银行的名字,还有当时柜员唐某的印章,怎么能说没有就没有呢? 她跟柜员理论了起来,可不管她怎么说,柜员一口咬定没有这笔钱。 姜某认为银行是耍赖。她不甘心就这么算了,多次跑到银行理论,每次都是无功而返,银行就是不认可这笔钱的存在。 姜某一看,直接起诉了银行。 银行始终坚称没有这笔存款,还拿出了各种所谓的证据,来证明没有这笔催款的说法。还申请对存折上的印章和字迹进行鉴定。 鉴定结果出来后,唐某的印章倒是真的,可字迹鉴定因为唐某没到场,就终止了。 一、银行一口咬定没有这笔存款,这到底合不合法呢? 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姜某拿着有父亲存款记录的存折去取钱,银行却否认这笔存款,这明显违背了商业银行法中关于保障存款人权益的规定。 银行有义务提供准确、完整的存款记录,若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存款不存在,却拒绝支付,就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二、银行在诉讼中提出存折有伪造嫌疑,银行这么做有没有法律依据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银行声称存折有伪造嫌疑,那就得拿出实实在在的证据来证明。 仅仅靠口头说怀疑,没有确凿的鉴定结果或者其他有力证据,是不能随意否定存折的真实性的。 而且银行申请对存折上的字迹鉴定,却因为唐某没到场就终止了,这也不能成为银行拒绝支付存款的合理理由。 三、姜某拿着父亲的存折去银行取钱,该怎么看呢?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之间依法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姜某父亲与银行之间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银行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姜某作为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这笔存款,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一审认为: 姜某提供的存折,能证明姜某的父亲和银行之间有储蓄合同关系。银行却拿不出足够的证据来反驳,那就得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一审判决: 银行限期支付6万本金及利息。姜某觉得终于为自己和父亲讨回了公道。 银行觉得这判决不公平,于是就上诉了。银行在上诉的时候,说了好多理由,还说存折有伪造嫌疑。 二审审理的时候,又把整个事情重新梳理了一遍。觉得一审的处理是正确的,没有发现什么不合理的地方。 最终,二审驳回了银行的上诉,维持原判。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本应秉持诚信原则,保障储户的合法权益,却在这件事上推诿扯皮,实在不应该。 银行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按照判决履行支付义务。 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觉得银行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吗? 来源:裁判文书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 法 院
山东泰安,姜某整理父亲遗物时发现,父亲在银行有6万未取出的存折,去取钱时遭到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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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1: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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