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情再次被金钱打败!河南商丘,一位大爷卖了老宅换来26万元,交由女儿代为保管。三

上海姚哥 2025-09-23 15:51:49

亲情再次被金钱打败!河南商丘,一位大爷卖了老宅换来26万元,交由女儿代为保管。三年来,大爷每次伸手要钱,女儿就像“挤牙膏”般给一点。眼看儿子要结婚,大爷想动用余款,岂料女儿却坚称钱早已花光,还放下狠话:“你要钱就是想让我死,我死了你一分钱也拿不到!”真相揭开,老人几近崩溃。 张大爷原本在村里有一处老房子,因年久失修,常年闲置。张大爷本人住在外地,生活较为简单。女儿早已成家立业,儿子尚未婚配,在云南河口打工。三年前,女儿提出:“爸,房子荒着也是荒着,不如卖了换点钱,也能给您养老用。”张大爷思忖再三,觉得女儿所言在理,于是同意出售。 女儿负责具体交易,很快将老宅卖得26万元。款项并未打入张大爷账户,而是由女儿以自己名义新办银行卡收存。为了让父亲放心,她还给父亲开了一张副卡。张大爷年纪大,不太懂这些,拿着副卡就心安了。此后,大爷生活开支需用钱时,就会找女儿要。可女儿每次都只是象征性地划一点,数额不大。张大爷花销本就不多,也就没有深究,稀里糊涂过了三年。 转折发生在不久前。张大爷的儿子打算结婚,婚事急需钱。老人自觉有义务为儿子出一份力,于是回忆起当年的卖房款,心想即便扣除日常支出,也应当还有十多万元。张大爷于是找到女儿,要求将余款交出。出乎意料,女儿却断然拒绝:“钱早用完了!给你买东西、替你还账,都花光了。” 老人一听,顿时急了:“不可能!我这几年才花了十万多,你怎么能说都没了?”女儿情绪激烈:“你天天找我要钱,是不是想逼我去死?我要是死了,你一分钱都拿不着!” 这番话让张大爷眼前一黑,几乎当场晕倒。他没想到自己信任的亲生女儿,会在关键时刻以如此言辞回应。儿子的婚事迫在眉睫,而卖房的钱却“蒸发”了。老人几近崩溃,甚至脱口而出:“不给钱,我就报警抓你!” 在媒体介入后,女儿才吐露实情:原来这笔钱被她用于自家建新房。因为女婿不好意思,平时断断续续返还了一部分,但剩下的大头依旧悬而未还。面对记者与工作人员的调解,女儿最终承诺,到过年时会归还部分款项,即便手头紧张,也会想办法贷款偿还。张大爷虽仍心痛,却只能暂且接受。 从法律角度看,此案涉及多个层面: 首先,关于委托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922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张大爷明确将卖房款交由女儿代为保管,构成事实上的委托关系。女儿应当依据父亲的需求进行支取,未经允许擅自挪作他用,属于违反委托义务。张大爷有权要求其返还挪用款项。 其次,关于不当得利与返还义务。《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不当利益。”女儿以父亲资金建房,本质上是一种不当得利。老人作为权利人,可以依法主张返还,即便女儿确有经济压力,也不能以此为由逃避责任。 第三,关于赡养义务与财产返还的区分。《民法典》第1067条明确:“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费是子女法定义务,而父亲要求返还卖房款,是对自有财产的主张,两者性质不同,不能混为一谈。女儿不能借“赡养”之名掩盖侵占行为。 第四,如果女儿拒不履行承诺,张大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主张权利。法院会根据查明事实,判令女儿返还挪用款项或分期履行,必要时甚至可申请强制执行其名下财产。 在农村和部分城镇,不少老人出于对孩子的信任,会将房产变卖后交由儿女保管,自己不直接经手。然而,这种口头约定和“亲情信任”,极易引发日后争议。一旦子女出于自用或其他目的挪用资金,老人往往陷入维权困境。 另一方面,老人和子女之间既有亲情纽带,又有法律关系。亲情本应建立在信任和互助基础之上,但金钱往往成为试金石。一旦财务纠葛牵涉到婚嫁、养老,矛盾就会被放大,甚至走向决裂。 亲情本应是最牢固的纽带,却常常在金钱面前摇摇欲坠。河南商丘张大爷的遭遇,让人唏嘘。金钱是生活的手段,不应成为亲情的砝码。 对于老人而言,最痛苦的并非钱财的损失,而是来自亲生女儿的冷漠与推诿。而对社会而言,这样的案例提醒我们:法律不仅是裁决陌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更是调节家庭内部矛盾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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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用户10xxx98

用户10xxx98

2
2025-09-24 02:03

真能胡编,恁商丘的张大爷有儿,还要结婚,还把老房子卖了,动动脑子,写这样的文章,

黑翼天使

黑翼天使

1
2025-09-23 22:45

谈越南女朋友,需要花什么钱?[哭笑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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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姚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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