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王先生和张女士结婚后,花千万元买房后登记在女儿小王的名下。后来两人离婚,小

梅姐说法 2025-09-09 12:06:18

北京,王先生和张女士结婚后,花千万元买房后登记在女儿小王的名下。后来两人离婚,小王由王先生抚养。王先生以代理人的身份和自己签了赠与合同,把女儿的房子无偿赠给了自己,过户后就把房子卖掉了。小王长大发现后起诉了王先生,审理后判赠与合同无效,王先生需要赔1160万给女儿小王,王先生不服上诉,被驳回。 王先生和张女士,于二零零一年结婚,第二年,女儿小王的出生,也给家庭带来了无尽的欢乐。 那时候,王先生和张女士对小王,简直就是捧在手里怕摔了,含在嘴里怕化了。 二零零七年,夫妻俩一合计,想给女儿留个保障,就花了一千多万买了套房,直接登记在了小王的名下,这心思,那是明摆着的疼爱。 可这日子过着过着,夫妻感情就出了问题,最后离了婚。 女儿小王,跟着王先生生活。 这房子,因为登记在小王的名下,离婚的时候,就没参与财产分割,还是女儿小王的。 到了二零一六年,不知王先生咋想的,居然以小王代理人的身份,和自己签了个赠与合同,把女儿的房子,无偿地赠给了自己。 这还不算完,签完合同,他又偷偷去办了过户登记,把房子过户到了自己的名下。 然后,就把房子给卖了。这事,小王也不知道。 小王,就这么一直被蒙在鼓里。 直到二零二三年的一天,小王发现,自己的房子被父亲给卖了。 小王,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的亲生父亲,居然会做出这样的事。 小王那脾气一上来,也顾不上什么亲情不亲情了,直接起诉了父亲。 她要求确认那个赠与合同无效,还得让父亲赔偿她1160万元的损失。 审理时,王先生,还辩称说卖房是为了供女儿留学,也有支付前妻款项。 张女士说他在说谎,根本就没这回事。 一、王先生作为小王的监护人,以代理人身份和自己签赠与合同,这到底算不算数呢? 《民法典》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王先生的行为,明显就不是为了维护小王的利益。 他把女儿的房子无偿赠给自己,然后卖掉,这哪是为了小王好,纯粹是为了自己获利。 代理行为,要求代理人和相对人不能是同一人,这是代理制度的基本原则。 王先生,既当代理人又当相对人,这完全违背了代理的规则。 他这么做,就是想绕过法律对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限制,达到自己非法占有女儿财产的目的。 从法律后果上来说,这种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应该认定赠与合同无效。 王先生的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小王的财产权益,他必须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付出代价。 二、王先生私自过户并卖掉小王的房产,这算不算侵犯了小王的财产权呢? 王先生的这种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他是小王的监护人,但没有权利擅自处分小王的房产。 他的行为,导致小王失去了对房屋的所有权,给小王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王先生,必须对此赔付,以此来弥补他的过错。 三、王先生说卖房是为了供女儿留学和支付前妻款项,这理由能成立吗? 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财产,必须是为了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王先生说供女儿留学,这听起来好像是为女儿好,但他没有证据证明这一点。 就算是要供女儿留学,也可以通过其他合法的方式,来解决资金问题,不是私自处分女儿的房产。 至于支付前妻款项,这和保护小王的利益更是八竿子打不着。 王先生和前妻之间的债务关系,不能成为他侵犯小王财产权的理由。 他不能把自己的债务问题,转嫁到女儿身上,这是不道德,也是不合法的。 王先生的这个辩称理由,不能成为他行为的合法抗辩。 王先生,不能以这些站不住脚的理由,来逃避自己的法律责任。 在家庭关系中,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保护的义务,这是基于亲情和道德的要求。 王先生,作为小王的父亲,本应该好好保护女儿的财产,给她提供一个安稳的生活环境。 可他却为了自己的利益,私自处分女儿的房产,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家庭之间的信任和亲情。 最终判决:确认赠与合同无效,王先生得赔偿小王房屋价款的损失1160万元。王先生那是一万个不服气,马上就上诉了。 二审,经过审理,维持了原判。 王先生作为监护人,本来应该好好保护小王的财产,可他倒好,未经小王同意,就私自处分她的房产。 这根本就不是为了维护小王的利益,这明显就是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还违背了公序良俗。 王先生作为父亲,怎么能做出这种事呢?他难道就没想过,这么做对女儿的伤害有多大吗? 他辩称的那些理由,到底是不是真的呢?要是真的为了女儿好,为啥不提前和女儿商量商量呢? 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 (信息来源:光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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