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小学班主任见一男生在操场排队放学时与身边的同学说话、推搡,便上前制止,多次

晨曦是微光 2025-09-07 12:13:03

山西,小学班主任见一男生在操场排队放学时与身边的同学说话、推搡,便上前制止,多次口头制止未果,便拍打了男生几下。怎料,男生来了脾气,拿起水杯就朝班主任砸,还把制止自己的同学咬伤。事后,男生家长也不愿意了,认为班主任欺凌、殴打男生,要求警方拘留班主任,未果后,又将警方告上法庭,但,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 据悉,小明(化名)是某小学3年级学生。董某则是其班主任。 事发当天下午,小明在操场排队放学时,排在队伍后面,与身边的同学说话、推搡。 董某见状多次从队伍前头走到队伍后头,口头制止小明,未果后便朝小明的肩膀方向打了几下。 怎料,小明此时也来了脾气,拿起水杯就朝董某砸。 董某连忙让身边的同学控制住小明,谁料,小明在挣脱中又咬了同学胳膊一口。而后董某批评教育小明并让其他同学散开正常排队离校。 事后,小明的父母得知此事后,也不愿意了,认为董某欺凌、殴打小明,要求教育部门处分董某,同时还报了警,要求警方对董某进行行政处罚。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规定,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教育惩戒,但是不能实施体罚、变相体罚、侵犯学生人格尊严、因个人情绪和好恶而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等七类不当教育行为,以及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行为。 教育部门调查后,认为董某拍打小明的行为不当,对董某作出处分。 而警方调查后,认为董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是对扰乱教育教学的规制惩戒行为,虽有不妥之处,但未明显超出必要限度的管教行为,无证据证明董某故意殴打小明,且董某已经受到了教育部门的处分,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小明的父母不服,表示董某打了小明头部8次之多,且发生在下午放学后学生在操场排队出校门时,不属于学生上课接受教育的时间和场合。 董某的行为不是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的行为,不是教育学生遵守行为规范,不属于职务行为,与教育无关,与对中小学生的惩戒无关,是出于对小明的无端厌恶而实施的野蛮殴打。 于是申请复议,未果后,又一纸诉状将警方告上法庭,要求给予董某拘留的行政处罚。 面对小明父母的控诉,警方辩称小明既往就有戳同学身体、水杯打同学、门夹同学手指、吼叫老师的行为。董某的行为只是在多次口头教育无果的情况下对小明实施的教育惩戒的过度行为。 《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即只规定了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没有规定对教师的治安管理处罚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遵守法无许可即禁止的原则。对董某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并无不当。 法院怎么判? 法院审理本案后,最终采纳了警方的意见,认为董某作为班主任,在多次口头批评教育未果,又没有其他方法更有效控制学生不遵守校规纪律的情况下,在特定场合且伴有突发情况时,用动作制止违反校规行为合乎情理,否则可能造成多人更大损害的发生。 学校学生放学过程中,学生聚集,特别是小学学生,年龄小、自控能力差。 学校是教书育人的机构场所,对受教育者屡次违反校纪校规,经语言制止教育无效者,应当允许教育者予以必要的行为制止。 同时,警方接到小明父母报案后多次进行调查询问,未发现董某具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教师法》等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小明父母陈述的情形。 综上,最终驳回了小明父母的全部诉请。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注: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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