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女子女子带俩幼子回娘家,惨遭同村男子杀害。唯独2个月大的婴儿在屋里睡觉,逃过一劫。女子丈夫悲痛欲绝,放弃民事索赔,只希望凶手判处死刑。哪曾想,凶手被鉴定为精神分裂症,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女子丈夫不干了:他有驾照,能正常工作、开车,怎么就成精神分裂症患者了呢?
几年前,叶女士嫁到湖南邵阳,有了两个可爱的儿子,大的才2岁左右,小的才两个多月。
2025年2月下旬,叶女士带着俩幼子回娘家探亲,本想着和家人好好团聚,享受一下亲情的温暖,谁能想到,一场噩梦突然降临。
3月27日晚上,同村一名40岁男子叶某志,骑着摩托车,带着两把菜刀,冲到叶女士家门口,对着叶女士、她69岁的母亲,还有2岁的大儿子就下了狠手。
监控拍得清清楚楚,叶某志行凶之后,提着刀走了好几米远,还回头看了看,然后消失在夜色里。
当时有人赶紧拨打120和110,可一切都太晚了,叶女士的母亲和大儿子当场死亡,叶女士被送到医院,也没能抢救过来。
案发当晚,叶女士的小儿子在睡觉,还有个3岁男孩在屋里玩手机,这才躲过了这场灾难。
叶某志作案之后想回家,想自杀逃避法律责任,却被他父亲拦住了。
后来他收拾东西打算逃跑,中途又折回家,民警赶到后把他家包围,他还冲进厨房拿菜刀和民警对峙,最后才被抓住。
第二天,叶某志就因为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4月8日被执行逮捕。
他父亲也因为涉嫌毁灭证据罪被刑拘,之后也被逮捕了。
警方调查后发现,叶某志平时在湛江一家单位上班,性格比较内向,和叶女士家平时关系还不错。
那两家无冤无仇,叶某志为什么会对叶女士及其家人下此狠手呢?
原来,案发当晚7点左右,叶某志是因为臆想被他人释放毒气加害,还有自己汽车打不着火,都和叶女士的哥哥有关,就跑去报复。 没找到叶女士哥哥,看到叶女士和她母亲、大儿子坐在门口,就下了毒手。
案发后,叶女士的丈夫和何先生悲痛欲绝,他决定放弃民事索赔,只希望叶某志受到应有的惩罚,给死去的亲人一个交代。
然而,让他万万没想到,叶某志被鉴定出来 患有精神分裂症,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何先生不认可这个鉴定结果,叶某志家离自己家就几百米远,从小到大都没听说他有精神疾病。
并且他还有驾照,能正常工作、开车,怎么突然就成精神分裂症患者了呢?
同村的村民也都能证明,叶某志平时一切正常,以前还和叶女士的哥哥是同桌,一起长大 的,完全不像有精神病的样子 。
那么,在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此事呢?
叶某志杀害三人,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理应判处死刑。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然而,本案的焦点在于,叶某志被鉴定为精神分裂症患者,且作案时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那么,他是否就能借此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呢?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具体到本案中,即便叶某志被鉴定为精神分裂症患者且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也不代表他必然能逃脱死刑的可能。
因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这一鉴定结果,恰恰说明他并非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
根据法律规定,若鉴定结果显示行为人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那么其仍需承担刑事责任,只是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意味着,叶某志的精神状态鉴定结果,并不构成他完全免责的理由,其行为造成的三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以及案件中体现出的残忍手段和极大社会危害性,仍是司法机关量刑时需要重点考量的因素。
据大风新闻去报道,此案将于8月18日开庭审理,希望法院能给何先生及其家人一个公正的判决,让受害人得以安息,也让生者得到慰藉。
tony
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