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亲生女儿都要算计?”女子在父母离婚后,发现父亲把自己名下的房产过户到自己手

社会情报站 2025-08-09 10:46:14

“自己亲生女儿都要算计?”女子在父母离婚后,发现父亲把自己名下的房产过户到自己手里,并进行出售,认为父亲王先生擅自处分了自己的个人财产,要求父亲给予损失赔偿。双方对簿公堂,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其赠与合同无效,并判令王先生对女子给予房屋实际成交价的损失补偿1160万。宣判后,王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据悉,2001年王先生与张女士登记结婚,两年后涉案女子小王出生,并于2007年父母双方为其购置了一套房产。 2016年,王先生与张女士离婚,离婚后,女儿小王交由王先生抚养。 2025年,小王无意间发现父亲在离婚后不久就瞒着自己签订了赠与合同,把那套当初买给她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还已经以1160万元的成交价售卖出去了。 小王认为,父亲这是非法处分了自己的个人财产,而且他在进行这一系列操作的时候,她还是个未成年人,是侵犯了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两人对簿公堂后,面对小王的控诉,王先生有自己的一套说辞,“卖房的钱不是我自己用!” 王先生表示,“大部分都花在女儿留学上了,我这也是为她好!” 他解释说,女儿在国外读书开销很大,学费、生活费加起来不是笔小数目,自己收入有限,不买房根本负担不起。 另外,他还提到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判决自己需要支付张女士一笔款项,他也是没办法才卖房筹钱。 面对女儿的质问,他甚至觉得委屈:“我辛辛苦苦把你养大,用你点钱怎么了?将来还不是都给你?” 但张女士对王先生的说辞,提出辩驳,她认为王先生拿不出当初资助小王国外留学的资金流水证据,根本无法证明他所言是否属实。 还有,王先生在他们仅仅离婚数日就火速办理了房屋过户、出售,小王成年后,也没有跟小王提过一句,这种行为根本就是在侵害女儿的财产。 那么,最终判决赠与合同无效,赔偿小王相应损失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登记在小王名下,从物权登记效力来看,属于小王的个人财产这一点毋庸置疑。 王先生作为小王的法定监护人,本应履行保护被监护人财产的职责,却通过自行签署赠与合同的方式,将女儿名下房产转移到自己名下。 另外,王先生处分小王财产时未征求本人意见,也没有证据证明该行为确实为了维护小王的利益,王先生所说“为了女儿的利益”的说法无法成立。 2、《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王先生利用监护人身份侵占小王财产,不仅是违反法律规定,更违背社会公德和家庭伦理。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终,经审理后判决:王先生与小王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由于房屋已被出售无法返还,判令王先生按照房屋实际成交价款 1160 万元补偿小王的损失。 现实生活中,不少父母觉得 孩子的财产就是我的财产,这种想法其实大错特错。 未成年人虽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他们的财产权利同样受到法律保护,监护人随意处分未成年人财产的行为,轻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重则可能构成犯罪。 对于这件事,您有什么其他的看法,欢迎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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