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反天罡!新疆乌鲁木齐,一男子二婚,为给原配儿子买房,转给儿子233万,没过几年

云影天光念情长 2025-08-07 16:37:49

倒反天罡!新疆乌鲁木齐,一男子二婚,为给原配儿子买房,转给儿子233万,没过几年,男子去世,二婚妻子查他的财产,这才发现,丈夫瞒着自己,擅自给原配儿子转款,二婚妻子认为,这233万是夫妻共同财产,她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继子全额返还,法院的判决令人意外! 2025年8月6日,据潇湘晨报·晨视频报道,一男子生前转给原配生的儿子233万,男子死后,继母要求继子返还。 费某乙二婚之后,总觉得对不住原配妻子生的儿子,他不能因为有了新家,就不管自己的亲生骨肉。 于是,他在经济上一直对儿子帮扶,儿子上学,他极力扶持,不能让别人说自己的儿子是个没爸的孩子。 儿子费某甲学习努力,一路顺利,2014年,他考上了大学,2016年,他又出国留学。 费某乙看儿子出息,心里安慰,在这期间,一直在经济上给与支持。 别人有的,儿子也要有,费某乙尽自己所能,也给他想要的一切。 2019年7月29日,费某甲留学回来,几年不见,看到父亲又苍老了许多,父子俩人见面,相拥而泣,他们骨肉相连,无论如何,亲情都无法割断。 费某乙看儿子长大,就要参加工作,费某乙心想,我不能让自己的儿子输在起跑线上。 于是,他决定给儿子买房,他要费某甲自己去选,看好后会给他钱。 费某甲感激父亲,虽然已经娶了二婚的妻子,但是,依旧没有忘记,自己是他的亲生儿子。 费某甲开始看房,不久之后,找到了心仪的房源,房子205万,他告诉了父亲,费某乙一看,他也满意,立刻就给费某甲转过去了205万买房钱。 很快,房子买好,费某甲终于有了自己的空间,他暗自庆幸,有这样一位托举自己的老爸,等父亲老了,他一定会好好孝顺。 给儿子买好了房,费某乙心里的石头落地,他没了后顾之忧,剩下的日子就是过好自己。 可毕竟他年纪大了,身体每况愈下,他总是感叹,岁月过得太快。 在这期间,他又陆续给儿子转过一些零钱,有多有少,毕竟儿子初入职场,收入太少,手里没有任何的积蓄。 费某乙对儿子的帮助全是瞒着二婚妻子,他不多说,怕惹事端,妻子的脾气,他心里清楚,毕竟她和自己的儿子没有任何的血缘关系。 费某乙转念又想,这钱都是自己挣得,老子的江山,留给儿子,自古到今,天经地义。 2024年5月,费某乙在家中去世,留下的遗产如何分配成了问题。 二婚妻子舒某和儿子费某甲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如何分配费某乙的遗产,二人之间并不统一。 费某甲认为,自己是父亲的亲生儿子,他的遗产自然就有自己一份。 于是他就遗产继承问题,到法院起诉了继母舒某,舒某开始整理丈夫生前的财物。 随着深入查询,舒某发现,费某甲生前,在2018年4月8日~2024年4月15日期间,给儿子费某甲转账233万。 舒某勃然大怒,这啥意思,这些钱都是结完婚后挣的夫妻共同财产,凭啥要给原配的儿子? 于是,舒某告到法院,要求费某甲返还233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费某乙转账给儿子费某甲的205万,主要是用于给费某甲缴纳买房款。 但因数额较大,且未经妻子舒某同意,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费某乙对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他个人部分的财产赠与儿子,是基于亲情和自愿,也是对自己孩子的帮扶关爱。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费某乙处分属于舒某财产部分的赠与无效,应当撤销,费某甲需向舒某返还205万的一半102.5万。 可是,判决结果出来之后,费某乙不服,舒某也不服,案件到了二审法院。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费某乙未经妻子舒某同意,擅自将大额共同财产赠与儿子费某甲,构成无权处分,侵犯了舒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 即使费某乙主观上出于亲情帮扶,但是,其单方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仍违反法律的规定。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民法典》第658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费某乙与儿子费某甲之间的转账行为构成赠与合同关系,但因费某乙赠与儿子费某甲的205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费某乙未经妻子舒某同意,其赠与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舒某作为共同财产的权利人,有权追认或拒绝追认该赠与行为。 本案中,舒某明确拒绝追认,因此,赠与合同自始无效,费某甲需返还舒某和费某乙的夫妻共同财产205万元。 最终,二审撤销一审判决,二审判决,费某甲应返还舒某205万夫妻共同财产。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关注@王哥说法 学法律知识。#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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