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岳阳,货车司机遇刹车故障,就停车叫了个师傅来修,师傅在车底检修时,司机父亲让他下车看看,没成想,司机误听成驾车起步,他当即启动车辆,造成车底的师傅多处骨折、九级伤残,治疗花了27095元,保 险公司赔了交强险的18000元医疗费,但以师傅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为由,拒赔商业险。师傅索赔无果,只好把司机和保 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了。 8月3号,光明网报道,廖师傅在国道边开了十年修车店。 2024年1月的一天,货车司机曾某驾驶重型货车途经国道时,发现刹车系统故障。 他把车停在路边,拨通了常年在附近修车的廖师傅电话。廖师傅赶到后,钻进车底开始检修。 这时,曾某的父亲让儿子“下车看看”。 哪成想,曾某竟误听成“启动车辆”,他一脚油门下去,直接造成师傅骨折。 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曾某因操作不当负全责,廖师傅无责任。 这场事故导致廖师傅导致三处椎体骨折、横突骨折,他住院治疗了47天,医疗费花了27095元,经鉴定落下九级伤残,后续康复费用更是无底洞。 让廖师傅更糟心的是赔偿问题。 涉事货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很快赔付了交强险的18000元医疗费,但拒绝赔付商业险。 理由是保险合同中有一条免责条款: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不赔。 廖师傅并不认可,说我这车明明是停在国道边修的,怎么算营业场所? 他拿着保险合同找律师咨询时,发现条款里的“营业性场所”并未明确界定。 而保险公司坚持认为,只要车辆处于维修状态,无论在哪里发生事故都适用免责条款。 货车司机曾某则觉得自己买了全险,赔偿责任该由保险公司承担。 这场纠纷最终闹上法庭。 那么,从法律角度,法院将会怎么判呢? 《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公司以"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的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付商业险,但法院未采纳其抗辩理由,核心争议点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法定的提示与说明义务。 保险合同中"营业性场所"的表述未明确界定范围,如是否包含公共道路,属于格式条款中的模糊表述。 根据《保险法》第17条,保险公司需对免责条款的具体含义进行明确说明,否则投保人可能产生误解。 廖某某作为修车工,文化程度有限,对保险术语的理解能力较弱。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解释"营业性场所"的具体范围,也未在保险凭证上以显著方式提示该条款。 因此,该免责条款在本案中不产生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1213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18000元医疗费,符合"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优先赔偿"的法定顺序。 在交强险赔付不足后,法院认定涉事货车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应覆盖剩余损失。保险公司虽主张免责,但因免责条款无效,其仍需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时,重点厘清了三个关键问题,第一个就是事故是否发生在“营业性场所”? 法院认为,涉事货车是临时停靠国道边维修,事故也发生在公共道路上,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营业性场所”情形。保险公司将公共道路等同于营业场所,属于扩大解释条款。 那么,车辆是否处于“维修期间”? 按照通常理解,车辆维修期间应指维修人员控制车辆进行操作的时间段。而本案中,事故发生时廖师傅正在车底检修,车辆实际由曾某控制,不属于维修操作持续阶段。 最后法院指出,本次事故是曾某误听指令启动车辆导致,与车辆本身的刹车故障无必然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不能以“维修期间”为由免责。 基于上述认定,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廖师傅319407元,扣除已支付的18000元和非医保费用1364元后,实际应赔付300043元。 剩余1364元由曾某个人承担。 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欢迎关注@猫眼学法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湖南岳阳,货车司机遇刹车故障,就停车叫了个师傅来修,师傅在车底检修时,司机父亲让
秋雨愁煞人
2025-08-05 14:5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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