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水果店为了吸引顾客,搜索水果功效做成海报贴在店里,结果有人举报他虚假宣传,店主被罚款50000元。因店家没有及时缴纳罚款,行政机关起诉该店,申请强制执行罚款及滞纳金共计10万元。 据澎湃新闻报道,该店店主在2019年就注册了这家水果店,店里售卖水果、生鲜、农副产品以及一些日用品。 店开起来后,店主为了吸引顾客,查找了各种水果的功效,并将这些说明配上新鲜水果的图片做成海报贴在店里。 自从贴了这些介绍,来店的客人都会多看两眼,生意也越来越好了。 不知是同行眼红,还是有好事之人看不顺眼,2023年6月4日,有人在12315上投诉,说该水果店虚假宣传。 7月,一行政机关对水果店进行检查,发现了墙上张贴的海报,责令店内拆除,当天水果店就将全部宣传图画撤掉。 可是此事并没有就此结束,2024年1月4日,该行政机关对水果店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店罚款5万元,还说如果不按期交钱,每天要按罚款的3%缴纳滞纳金。 店主不服,迟迟没有缴纳罚款,于是,该行政机关起诉了水果店,要求强制执行5万元罚款和5万元的滞纳金。 可是经过核实,举报水果店的这个人从来没有在水果店买过东西,也没有证据证明有人因为水果店的虚假宣传受到损失。 那么,该店是否构成虚假宣传?行政机关对该店罚款5万元是否合理? 1、水果店店主宣传水果功效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水果店店主查找各种水果常见功效,并做成海报张贴,这些内容是大众普遍认知中水果具有的功效描述,并非无中生有。 且举报者从未在该店消费,也无证据证明有人因这些宣传受到实际损失,从事实角度看,难以认定该宣传行为对消费者构成了实质性的欺骗或误导,严格来说并不完全符合虚假宣传的构成要件。 2、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合规? 2024年1月4日,行政机关对水果店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规定若不按期交钱,每天按罚款的3%缴纳滞纳金。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水果店在行政机关检查当天就将全部宣传图画撤掉,及时改正了所谓的“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行政机关作出的5万元罚款决定,明显与该法律条款相悖。 3、行政处罚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行政处罚法》要求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该水果店的宣传行为即便存在一定问题,其情节相对轻微,并未引发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对该店作出高达5万元的罚款决定,显然不符合过罚相当原则,显失公平。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全面考量各种因素,不能仅因有人举报就忽视实际情况,作出过重的处罚决定。 最终,经审理认为,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原则和过罚相当原则,涉案水果店制作海报的内容,是通过网上搜索得来,目的是为了让顾客对蔬果的知识更加了解,主观上并没有错误。 而且,在检查当天该店就立即撤销整改,态度良好,也没有证据证明投诉人或者其他顾客因为店里的海报宣传受到误导,而错误消费并遭受损失。 因此,行政机关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不符合过罚相当原则,且显失公平,于是遂作出不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 对于本案,您怎么看?#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分享城市新鲜事#
湖南衡阳,水果店为了吸引顾客,搜索水果功效做成海报贴在店里,结果有人举报他虚假宣
糖豆秘境
2025-07-27 21: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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