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一女子深夜骑共享单车回家,停在非机动车道放手机时,被同向的外卖骑手从后方径

碧海潮生情自悠 2025-07-20 14:36:20

杭州,一女子深夜骑共享单车回家,停在非机动车道放手机时,被同向的外卖骑手从后方径直撞倒,脚踝等多处受伤。交警认定骑手全责。女子就医花费约700元,医生建议休息7天。她最初想私了,只要300元医药费,骑手却称“兜里只剩3块”。站点虽报了保险,但拒赔1400元误工费,咬定要“完税证明”,而女子认为直接按浙江平均日薪210元计算即可。更蹊跷的是,保险人员说“骑手上路就能赔”,站点却声称“非排班时间不赔”。骑手回避,站长态度强硬还质疑女子职业。协商崩了,平台说“再沟通”,女子的赔偿至今悬而未决。 据悉,2025年7月8日午夜,某园区非机动车道,带货主播张女士骑共享单车回家途中,停车靠边放置手机时,被同向行驶的外卖骑手直接撞倒。 张女士描述,骑手未减速或避让,自称“完全没看到她”。事故致其脚踝、手肘、膝盖多处损伤,当场无法起身。 张女士报了警,交警到场后判定骑手全责,张女士无责。 张女士次日凌晨就医,诊断为多处损伤。因处于哺乳期,医院未开具药物,她自行购买外敷药品并复查,累计医疗费用约700元。医生建议休养7天,影响其主播工作。 张女士提出私了方案,300元医药费,骑手却以“仅有3元”拒绝。 骑手所属站点称已报保险,但以“事发时骑手不在排班时间”为由,拒绝承担误工费,仅承诺报销部分医药费。 但是,保险理赔员在沟通群中表示“骑手上路即受保险覆盖”,与站点说法矛盾。 张女士本想找站点协商,索要站点地址时,骑手挂断电话失联。 之后,张女士自行找记者协助找到站点,而站长拒绝采访并质疑其主播职业身份。 张女士赔偿也不高,就是要求赔偿医疗费700余元和误工费1400元,误工费按照浙江省日均收入210元×7天。 但是,站点及保险要求提供纳税证明以赔付误工费,否则仅愿承担650元医疗费。 目前,各方协商未果,平台表示将跟进协调,站点坚持“通过法院解决”。 那么,这件事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 1、误工费索赔是否必须提供纳税证明?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结合司法解释,误工费计算方式为: (1)有固定收入者:按实际减少收入计算,需工资单、银行流水等证明; (2)无固定收入者: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计算。 但是,现行法律从未规定赔偿误工费必须提供完税证明。 张女士作为带货主播,属新兴灵活就业,若无法提供工资流水,而2024年浙江居民服务业年均工资约7.7万元,日均约210元,张女士有权要求按浙江省居民服务行业日均工资210元标准主张。 外卖员所在站点要求“完税证明”实为变相拒赔。司法实践中,主播等灵活就业者只需提供平台收入记录、劳动合同或行业平均工资数据即可主张权利。 因此,张女士主张按省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完全合法,站点增设证明条件无法律依据。 2、非排班时间发生事故,保险能否拒赔? 《保险法》第17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骑手虽不在排班时间,但事发时身穿工服、驾驶配送车辆、行驶于常规送餐路线,符合“履行职务”特征。 若保险条款将“非排班时间”列为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必须在投保时向站点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无效。 但本案中,保险人员曾表示“骑手上路即享保障”,侧面证明免责条款可能不存在或未生效。 因此,只要骑手行为与职务相关,保险公司不得以“非排班时间”为由拒赔,站点声称“保险无法覆盖”涉嫌误导。 3、站点是否构成欺诈或推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张女士作为受害方有权知悉理赔规则。站点拒绝出示保险条款、编造“非排班不赔”理由,侵犯其知情权。 《电子商务法》第38条规定,平台对经营者即站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承担连带责任。平台表示“会沟通解决”,但若持续不作为,可能被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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