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一六旬大爷为贴补家用,应聘一个"月薪1.5万"司机岗位,不料,却被公司诱导签空白合同,公司承诺:若自购车辆,可获“保底月薪1.5万元”。大爷一激动掏空积蓄,付1000元首付,还签署了一份7300元欠条,贷款15万买市价5万的车。结果,车登记在公司名下,合同条款藏4次"拖车警告",维修必须返厂。而且,大爷要月还贷4000元,三年后车值1万。事后,大爷的儿媳一算账,发现猫腻,找上门理论,公司却诡辩:"他自愿贷款",拒退车后反质疑老人年龄造假。儿媳怒吼:"这是招聘还是骗贷?"目前,大爷准备诉讼维权。 据潇湘晨报·晨视频2025年6月26日报道,58岁的朱大伯(化名)为缓解家庭经济压力,在宁波应聘“月薪1.5万元司机”岗位。 招聘方宁波龙鑫运力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下称“龙鑫公司”)向其承诺:若自购车辆,可获“保底月薪1.5万元”,否则月薪仅8000元。 朱大伯心动后,于6月10日与龙鑫公司签订《汽车销售代购合同》,支付1000元首付并签署7300元借条,以融资租赁(以租代购)形式贷款15万元购买一辆市场价仅5万元的新能源车。 朱大伯与龙鑫公司签署的合同,存在多项“陷阱”约定: 1、车辆登记在龙鑫公司名下,朱大伯仅有使用权; 2、合同含多项“霸王条款”:限制外部维修、4次以上拖车约定,违约将追责; 3、分期后总费用高达15万元(含利息等),而同年同款车市场价仅5万元; 4、朱大伯需月还贷约4000元,三年后车辆残值预估仅1万余元。 朱大伯以为赚了,回家第一时间把这个好消息告诉给儿子和儿媳,儿媳听到后,半信半疑,遂查看了合同,仔细推敲了一番,发现这不仅没赚,而是亏了。 朱大伯儿媳翟女士(化名)发现后,次日将车辆开回龙鑫公司要求解约,并报警备案。 龙鑫公司负责人马老板拒绝调解,辩称朱大伯“自愿选择融资租赁”,否认欺诈。 公司声称“招聘分两种模式”,朱大伯属“贷款购车”类,且家人“知情”,但公司并未提供证据。 同时,朱大伯实际生于1967年(58岁),因早年登记错误身份证显示1976年(48岁),马老板质疑其年龄,但朱大伯应聘时已明确告知“快60岁”。 协商不成,朱大伯一家准备要起诉这家公司。 对此,有网友说,看完血压飙升!专挑58岁老人下手,车归公司、债背身上,月供4000跑断腿,这哪是招聘?背后不知道还有多少‘朱大伯’? 那么,这件事从法律角度如何评判? 1、龙鑫公司是否以虚假高薪承诺诱骗朱大伯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民法典》第149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欺诈需同时满足故意告知虚假情况/隐瞒真实情况以及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本案中,龙鑫公司以“购车保底月薪1.5万”吸引朱大伯,但合同未载明薪资条款,且招聘信息与合同内容割裂,形式上符合“故意虚构收益前景”特征。 公司辩称“招聘分两种模式”,却未向高龄劳动者释明自购车模式下收入与风险的对等性,涉嫌利用信息不对称诱导决策。 朱大伯明确表示应聘动机是“挣钱快一点”,且因“划算”选择购车模式,证明高薪承诺直接促成签约。 若无该承诺,按不购车模式仅得8000元月薪,需承担装卸体力劳动,其作为近60岁劳动者显然不会选择贷款15万购车。 但是,从举证责任标准角度,《证据规定》第86条规定,当事人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采用排除合理性怀疑的标准,举证难度大于一般证明事项。 也就是说,朱大伯得高于高度盖然性标准提供证据证明龙鑫公司存在欺诈,但难度比较大。 而且,融资租赁合同,按理应该不是龙鑫公司与朱大伯签署,而是融资租赁公司与朱大伯签署,这就还需要证明融资租赁公司知道欺诈行为存在,又加大维权难度了。 2、合同中的权属限制、高额贷款条款是否构成显失公平或欺诈? 《民法典》第151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案中,朱大伯因早年身份登记错误,应聘时已声明“快60岁”,龙鑫公司明知其劳动能力衰退仍推销高贷购车方案。 朱大伯为“缓解生活压力”求职,处于经济弱势地位,公司利用其急迫心态促成交易。 基于此,龙鑫公司促成与朱大伯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可能涉嫌显失公平。但是,如前述,龙鑫公司并非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较难据此解约。 也就是说,除非能够证明融资租赁公司与龙鑫公司存在恶意串通,否则朱大伯维权路漫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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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望者
看看那家公司老板是哪里人[哭笑不得]